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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關於本市轄區農業土地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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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
關於本市轄區農業土地問題的決定

1949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

 本市轄區內的農業土地問題,是複雜的,是與一般農村不同。第一、這裡的地價地租,受其土地所在位置的影響更大,由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所產生之利益,更明顯地為少數寄生的土地所有者所侵吞。第二。這裡封建土地占有制,不僅直接束縛一般農業生產的發展,而且直接妨礙工業及城市各種建設事業對土地之合理的使用,因而妨礙工業及城市建設事業之進行。第三、這裡有大量的為供給城市人民菜蔬而生產的園藝,封建地租之徵收,不僅直接束縛園藝生產之發展,而且直接影響城市各階層人民之生活。第四、供給蔬菜的農業經營者,有自耕的貧農,中農、富農和佃貧農及佃中農,也有佃富農,經營地主和農業資本家等,對於是項土地問題處理不當,也會影響城市菜蔬的生產和供給。第五、在本市農業地區與農民雜處的有大批的非農業人口,同時,在城市發展中又將有大量的工廠、商店、住宅和馬路、公路等之修築,需要充分自由合理地使用城鄉所有土地,在這裡如果也實行土地平分,則全體農民將因土地平分而變成少地即耕地不足之農民,並且不利於城市建設事業之發展,因此在城市郊區,雖需要和一般農村一樣廢除封建與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即沒收地主的土地和富農出租的土地,卻不能和鄉村一樣實行土地平分和土地平分後的一般私有制。茲特根據本市轄區內農地占有與使用的具體情況,規定處理辦法如下: .

  一、所有自耕農民之土地,包括富農自耕部分之土地在內,其耕種權與所有權一律照舊保持不變。

  二、沒收所有地主之土地並徵收富農出租之土地,統一由本市人民政府管理並酌量出租,但對於需要依靠土地為生之地主,在沒收土地時,應留給以大體與普通中農相等之一份土地,如有其他收入者可酌量少留或不留予土地。

  三、在土地被沒收與徵收歸公之後,不論原土地使用者為佃貧農、佃中農、佃富農或經營地主與農業資本家或其他土地使用者,也無論原來為公地或私地,一般維持原耕、原用不動,但惡霸等仗勢侵占使用之土地不在此限。

  四、凡使用的機器耕種之土地,不論其土地所有權有無變動,一律原耕不動。

  五、農民耕種地主和富農的土地,在沒收歸公之後,一律不再交地租,只向政府繳納統一的農業累進稅,其稅則另定之。

  六、沒收地主之土地時,租種該地主原有土地之佃戶所使用的耕畜、農具應轉為佃戶所有。經區政府批准後並得徵收地主一部分糧食,分給缺少生產資金的農民,對於地主其他浮財,不再沒收或徵收。

  七、傭戶已激之押金及預繳之地租,地主應退還佃戶,但如出租土地者為貧苦之老弱孤寡,無力退還時,應另行調處之。

  八、生活不超過中農水準,因缺乏勞動力,或因從事其他職業無力自耕而以少數土地出租者,其土地不在沒收之列,今後其分得或留有之土地仍可繼續出租,其租額由東佃雙方自由議定之。

  九、關於地主土地的沒收與富農出租土地的徵收:在政府領導下由區村農會執行之,農會尚未建立或不健全不能勝任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執行之,但須邀請正派農民積極分子或農民代表參加。關於地主富農成分之劃定,由村農民大會邀集本人參加評定之,並應報告區政府批准,由村農民會貼榜公布之,區政府批准後如本人仍不同意時,得於貼榜公布後五日內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在法院未判決前不得執行。

  十、人民對於土劣惡霸的罪行,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及要求賠償之權。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撓。但群眾不得採取吊打或其他直接行動,直接侵犯被控訴者之財權人權,應聽候人民法院之判處。

  十一、一切可耕之荒地,在不妨礙城市建設與風景的條件下,由政府統一分配予缺少土地之農民使用。墾種荒地者免稅一年至三年,視其地質與位置而定。

  十二、本辦法只適用於本市所轄地區內之農業耕作的土地,並自本日起施行之。

1949年5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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