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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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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協定締約方:

憶及東南亞國家聯盟(本協定以下簡稱「東盟」)成員國與澳大利亞、中國、印度、日本、韓國和新西蘭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於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邊發表的《關於啟動〈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談判的聯合聲明》與通過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談判指導原則和目標》;

期望通過本協定,在締約方之間現有經濟聯繫的基礎上,擴大並深化本地區經濟一體化,增強經濟增長和公平的經濟發展,推進經濟合作;

希望增強締約方的經濟夥伴關係,以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國人民的普遍福利;

尋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規則,以便利貿易和投資,包括參與區域和全球供應鏈;

基於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簽署的《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及東盟成員國與其自由貿易夥伴,即澳大利亞、中國、日本、韓國、新西蘭之間現有的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的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顧及到締約方間不同的發展水平,對適當形式的靈活性的需要,包括對特別是柬埔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緬甸,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對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和對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採取的額外的靈活性;

考慮到需要幫助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更多地參與本協定,以便他們能夠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和利用本協定帶來的利益,包括擴大其貿易和投資機會以及參與區域和全球供應鏈;

認識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預期、透明和穩定的商業環境將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和貿易與投資的發展;

重申每一締約方為實現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標而進行監管的權利;

認識到可持續發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以及經濟夥伴關係能夠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以及

進一步認識到區域貿易協定和安排在加快區域和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方面可產生的積極作用,以及在促進開放、自由和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方面的作用,

協定如下:

 文本開始 ↑返回頂部 第一章 初始條款和一般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