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十六章 政府採購
← | 第十五章 經濟技術合作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十六章 政府採購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第十七章 一般條款和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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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標
[編輯]締約方認識到促進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的透明度以及開展締約方之間合作的重要性。
第二條 範圍
[編輯]一、本章應當適用於一締約方中央政府實體實施的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中央政府實體由該締約方為本章之目的自行定義或通報。
二、本章的任何規定不得要求一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承擔與透明度和合作相關的任何義務。一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可以受益於締約方之間的合作。
第三條 原則
[編輯]締約方認識到政府採購在進一步推動本地區經濟一體化以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方面的作用。如政府採購明確向國際競爭開放,每一締約方應當在儘可能且適當的情況下,根據該締約方適用的被普遍接受的政府採購原則進行政府採購。
第四條 透明度
[編輯]一、每一締約方應當:
(一)使其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可被公開獲取;以及
(二)努力使其政府採購相關程序可被公開獲取,其中可能包括採購機會公布地址的信息。
二、每一締約方努力在儘可能且適當的情況下,通過電子方式使第一款所涉信息可被獲取並更新。
三、每一締約方可以在第十六章附件一(《締約方用於發布透明度信息的紙質或電子方式》)中列明該締約方用於發布第一款所涉信息的紙質或電子方式。
四、每一締約方努力使第一款所涉信息的英文版本可被獲取。
第五條 合作
[編輯]締約方努力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進行合作,以便更好地理解每一締約方的政府採購制度。此類合作可以包括:
(一)在儘可能的情況下就締約方的法律、法規和程序以及其中任何的修訂交換信息;
(二)向締約方提供培訓、技術援助或能力建設,並共享與上述舉措相關的信息;
(三)在可能的情況下,共享包括與涵蓋微型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相關的最佳實踐信息;以及
(四)在可能的情況下,共享與電子採購系統相關的信息。
第六條 審議
[編輯]締約方可以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在第二十章第八條(一般性審議)規定的期限內審議本章的內容,以便日後通過對本章的完善,便利政府採購。
第七條 聯絡點
[編輯]每一締約方應當在本協定對其生效之日起30天內指定一個或多個聯絡點,以便利本章項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並將該聯絡點或這些聯絡點的相關細節向其他締約方通報。每一締約方應當將一個聯絡點或多個聯絡點相關細節的任何變動迅速向其他締約方通報。
第八條 不適用爭端解決
[編輯]本協定中的爭端解決機制不得適用於本章項下產生的任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