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附件一 關稅承諾表/一般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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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協定附件 附件一 關稅承諾表 一般性說明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中國關稅承諾表 |
附件一
關稅承諾表
一般性說明
一、本附件基於2012年1月1日生效的《協調製度》(2012年版)制定。
二、就本附件而言,每一締約方承諾表中所列的基準稅率反映了每一締約方2014年1月1日生效的最惠國實施關稅稅率。
三、就本附件而言,本協定的生效日期是指根據第二十章第六條(生效)第二款規定的本協定的生效日期。
四、為實施本附件中的關稅減讓,年[1]指:
(一)就澳大利亞、文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中國、韓國、老撾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新西蘭、新加坡、泰國和越南而言,第一年指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至接下來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每一後續年指自該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的期間;以及
(二)就印度尼西亞、日本和菲律賓而言,第一年指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至接下來的3月31日止的期間;每一後續年指自該年4月1日起的12個月的期間。
五、本附件所有承諾表規定的分階段削減或取消關稅,應當視為自本協定生效之日開始,包括根據第二十章第六條(生效)第三款的規定,本協定後期對簽署國生效時該簽署國承諾表中規定的分階段削減或取消關稅。
- ↑ 為進一步明確,關稅削減應當自相關年份的第一天開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