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
國務院公報 > 2005年第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41 號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已於2004年12月16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吳 儀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有效控制傳染病疫情,防止醫療機構內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並對本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組織管理。
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三條 醫療機構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注意詢問病人有關的流行病學史、職業史,結合病人的主訴、病史、症狀和體徵等對來診的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
經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採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傳染病的流行季節、周期和流行趨勢做好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衛生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特定傳染病預警信息後,或者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加強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必要時,設立相對獨立的針對特定傳染病的預檢處,引導就診病人首先到預檢處檢診,初步排除特定傳染病後,再到相應的普通科室就診。
第五條 對呼吸道等特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隔離或者控制傳播措施,並按照規定對病人的陪同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人員採取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六條 醫療機構不具備傳染病救治能力時,應當及時將病人轉診到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並將病歷資料複印件轉至相應的醫療機構。
第七條 轉診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第八條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採取標準防護措施,按照規範嚴格消毒,並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醫療廢物。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培訓,培訓應當包括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傳染病流行動態、診斷、治療、預防、職業暴露的預防和處理等內容。
從事傳染病預檢、分診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執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常規以及有關工作制度。
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預檢分診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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