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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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草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89年11月29日
有效期:1989年11月29日—1998年4月13日(不含本日)
衛生部關於實施「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本辦法已於1998年4月13日被衛生部關於廢止部分衛生部門規章的通知廢止。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改善與加強醫療衛生工作的宏觀管理,調整與健全三級醫療預防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衛生資源,提高醫院科學管理水平和醫療衛生服務質量,更好地為保障人民健康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醫院評審制度。根據醫院的功能、任務、設施條件、技術建設、醫療服務質量和科學管理的綜合水平,對醫院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 醫院的設置與分級,應在保證城鄉醫療衛生網的合理結構和整體功能的原則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地方政府「區域衛生規劃」統一規劃確定。

第二章 醫院分級與分等[編輯]

第四條 醫院按功能、任務不同劃分為一、二、三級:

一級醫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衛生院。

二級醫院: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性醫院。

三級醫院:是向幾個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學、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

企事業單位及集體、個體舉辦的醫院的級別,可比照劃定。

第五條 各級醫院經過評審,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準》確定為甲、乙、丙三等,三級醫院增設特等,共三級十等。

第六條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與指導下,一、二、三級醫院之間應建立與完善雙向轉診制度和逐級技術指導關係。

第三章 醫院評審委員會[編輯]

第七條 醫院評審委員會是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獨立從事醫院評審的專業性組織。

第八條 醫院評審委員會分為部級評審委員會、省級評審委員會、地(市)級評審委員會三級。

1.部級評審委員會,由衛生部組織,負責評審三級特等醫院,制訂與修訂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及實施方案,並對地方各級評審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覆核。

2.省級評審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負責評審二、三級甲、乙、丙等醫院(包括計劃單列市的二、三級醫院)。

3.地(市)級評審委員會,由地(市)衛生局組織,負責評審一級甲、乙、丙等醫院。

各級評審委員會要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請有經驗的醫院管理、醫學教育、臨床、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方面專家若干人組成,其成員必須作風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體健康,能親自參加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各級評審委員會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及有關廉政建設、勤儉節約的規定。

第四章 評審程序[編輯]

第十一條 自查申報。各級醫院應根據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先行自查,認為符合標準後,填寫《醫院評審申請書》一式數份,向相應的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資格評審。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書對醫院的申請及時進行初審,確認參加評審的資格。

第十三條 考核檢查。醫院評審委員會對醫院實行平時有重點的抽查和周期評審相結合的考核檢查。日常考核結果作為周期評審的一部分。周期性評審時應根據評審標準結合自報材料進行實地檢查,包括聽取匯報、與管理人員討論、全面檢查、抽查、回顧性調查、接待院內外來訪等方式,最後採取評分或數學模型辦法對醫院作出綜合評價。評審過程中,醫院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供所需要的各種真實資料和情況。

第十四條 評審結論。評審委員會應對被評審醫院作出級別和等次的結論,並提出正式報告呈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凡申報三級特等醫院者,應先報省級評審委員會通過三級甲等醫院的評審,然後由省級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推薦其到部級評審委員會參加三級特等醫院的評審。

第十五條 審批。依據評審委員會的報告及評審結論,由相應級別的衛生行政部門審定批准。各級醫院的審批權如下:

1.三級特等醫院,由衛生部審批;

2.二、三級甲、乙、丙等醫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審批;

3.一級甲、乙、丙等醫院由地(市)衛生局審批。

第十六條 申請覆審。醫院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評審結論的正式通知一個月內向評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凡要求覆審者,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據,經評審委員會研究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覆審,覆審只限一次。

第十七條 評審費。申請評審(包括覆審)的醫院,應繳納評審費。評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部門報物價部門核定。

評審費收入只能用於開展醫院評審活動的正常支出。

第十八條 評審周期。每1評審周期為3年。醫院應在評審周期結束前18個月提出申請,呈報資料。評審委員會接到申請後,在本評審周期結束前3個月完成評審。

第五章 評審結果[編輯]

第十九條 經過評審的醫院,由審批機關發給全國統一格式的證書,並由發證機關按年度公布評審結果。

第二十條 實行醫院分級管理後,醫療收費應按評審結果有所區別。各地可根據國家價格改革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醫院級別,在近一、兩年內可先試行對門診掛號、住院床位收費適當拉開檔次。具體調整意見和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物價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醫院評審委員會與衛生行政部門對存在較多問題的醫院應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或對其重新評審,對連續3年不申報評審或不符合基本標準的醫院,一律列為等外醫院,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加強管理並根據情況,予以整頓乃至停業。

第六章 附 則[編輯]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目前尚不具備條件參加全國醫院統一評審的貧困地區,可參照本辦法制訂地區性標準和實施辦法,暫不參加全國統一評審。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醫院,按總後衛生部部署實施分級管理與評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國家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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