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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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9年1月22日

  一、為弘揚中華文化,滿足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華僑子女,是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適齡子女。

  三、華僑子女在其國內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就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依法享受免繳學費和雜費的權力。國內監護人的選擇,原則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順序確定。

  四、辦理就讀須提供的有關材料及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訂。

  五、接收華僑子女的學校,要制訂措施,積極做好華僑子女的教育培養工作,關心照顧他們的學習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設立針對華僑子女的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六、華僑子女回國就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或民辦學校,不適合用本規定。

  七、外籍華人子女來華就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各省(區、市)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決定。

  八、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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