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林森反革命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華林森,男,現年五十三歲,家庭出身貧農,本人成份工人,上海寶山縣人,捕前系蘇州市革委會副主任、市委副書記、江蘇省總工會主任、省革委會副主任,家住本市柳巷四號,現押於蘇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華林森為反革命一案,業經本院審理終結,查明:被告華林森在「文化革命」初期,就與汪永珠、鄒學祺、趙寶康等結成幫派。一九六七年一月,為首策劃、組織奪了蘇州市委、市人委的大權。之後,進一步煽動派性,製造分裂,導致了蘇州市大規模武鬥。武鬥期間,親臨武鬥人員駐地發表講話,進行煽動和支持。蘇州市兩派武鬥共延續了三個多月,使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被告大肆鼓吹「懷疑一切」、「打倒一切」,支持慫恿同夥製造冤、假、錯案、一九六八年五月,華林森幫派捏造了所謂「陳、楊反革命集團」假案。在炮製這一假案過程中,被告親自聽取案情匯報,多次發表講話,參與決策,煽動搞逼供信,使全市大批幹部、群眾遭到迫害。一百多名區、局領導幹部被打成「反革命集團」成員和「叛徒」、「特務」,其中五十餘人被刑訊逼供,三人被毒打、迫害致死,十人致傷致殘。一九七四年初,被告為首策劃建立「第二武裝」,對人民群眾實行法西斯專政。他親自帶領幫派人員到市人武部造反,又以中央有文件為藉口,用陰謀手段操縱、要挾市委通過建立了「蘇州市民兵指揮部」。自任領導組組長。委派鄒學祺、劉山海、張世琪為副組長。在全市設立了二十一個「關押所」,八個「勞動教育學習班」,非法關押群眾八千四百餘人。濫用刑罰幾十種。有五人被迫害致死,二十三人被折磨致傷致殘。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七六年十月,被告在全市大搞突擊提干、突擊入黨,擴展了幫派勢力,進一步篡奪了許多單位的領導權。
被告華林森早已投靠「四人幫」。一九七三年因吹捧王洪文得到賞識。一九七四年起,與「四人幫」及其在上海的餘黨緊密配合,進行篡黨奪權的反革命陰謀活動。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六月一日、六月十九日、九月二十一日,他將蘇州市委給黨中央的關於清査同林彪反革命集團有關人和事的情況報告改頭換面,以個人名義專報王洪文,以示效忠。以後,他又向王洪文寫信、打電報、打電話,並要「四人幫」及早解決江蘇的領導問題,陰謀篡奪省委領導權。「四人幫」加快篡黨奪權的步伐後,被告與「四人幫」及在上海的餘黨加緊勾結,頻繁往來。上海餘黨向被告傳授「四人幫」的黑旨意,被告通過他們向"四人幫」提供黑材料。一九七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三月十一日、六月十八日、十月三日四次向王洪文、張春橋寫誣告信。一九七六年五月給姚文元寄反動黑文章。公然把廣大幹部、群眾悼念周總理的革命行動誣衊為「反動逆流」,把悼念周總理的標語誣衊為「反動標語」,誣陷、誹謗黨和國家及江蘇省委領導人,妄圖打倒從中央到地方一大批黨、政、軍領導幹部。
被吿華林森秉承「四人幫」的旨意,瘋狂推行他們的反革命政治綱領,進行亂省篡權活動,指使幫派大造反革命輿論。一九七六年一月至十月,先後炮製各種誣衊、誹謗黨和國家及省委領導人的黑文二百二十一篇,鉛印幫派刊物三十期,耗用紙張四十餘噸。這些反動黑文散發全省各地以及上海、北京、浙江、湖北、安徽、福建、河南七個省、市,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鼓動,危害極大。
被告華林森為了亂省篡權,一九七六年間指使和支持同夥鄒學祺等人,從二月到九月共組織了五十三批、一千一百多人次到南京張貼、散發反動大、小字報,到省委機關和南京尋釁鬧事。特別嚴重的是,一九七六年八月六日,國賓訪問南京時,在南京市鬧事的人蓄意製造涉外事件。之後,在被吿的指使下,鄒學祺一夥派出大批民兵衝擊省委和省公安局等黨政機關,強占水佐崗派出所十九天,綁架民蒈四人,毆打五人。
被告陰謀控制和發動全省工會系統向省委攻擊。一九七六年七月,被告不僅親自出馬,而且還指使同夥鄒學祺等人到省總工會鬧事。被告策動和支持蘇州地區幫派勢力綁架地委書記劉錫庚,並在地委機關門前搭帳篷,砌鍋灶,鬧了兩個多月,嚴重破壞了機關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被告還蓄意策動和支持全省其它地方的幫派勢力反對省委和當地黨委。一九七六年,被告一夥串聯、接待全省各地的幫派頭目共一百三十多人,策動聯合反對省委。
被告華林淼指使趙寶康等人密查中央和南京軍區、江蘇省委負責人的動向,私搞省委負責人電話錄音/進行特務情報活動。被告還指使同夥趙寶康、曹根男等人搗亂破壞國務院在蘇州地區召開的南方十三省、市水稻生產現場會議。
被告華林森得悉「四人幫」被粉碎的消息後,堅持反動立場,指使秘書銷毀罪證,企圖逃避罪責,歸案後認罪態度不好。
綜上所述,被吿華林森在文化革命中積極追隨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陰謀集團,在蘇州為首組織幫派、製造分裂、煽動武鬥、迫害幹部、鎮壓群眾,與「四人幫」及其在上海的餘黨相互勾結,大肆進行搞亂江蘇、篡黨奪權的反革命陰謀活動,實屬「四人幫」幫派骨幹分子,打砸搶首惡分子,給本市以至全省在政治上、經濟上、組織上造成巨大危害和損失。罪行嚴重,民憤很大。
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主義國家制度,保衛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二)、(三)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判處被告華林森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刑期自一九七七年一月六日起至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江蘇省髙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