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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沙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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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1955年5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國際條約集(1953—1955)
(錄自1955年5月16日「人民日報」,並根據聯合國條約集219冊4—33頁俄文文本校訂)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華沙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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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締約國各方

  重申它們希望在歐洲所有國家(不問它們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如何)參加的基礎上建立歐洲集體安全體系,以便聯合它們的努力來保障歐洲和平,

  同時,考慮到由於巴黎協定的批准而在歐洲形成的局勢——該協定規定組織一個有正在重新軍國主義化的西德參加的「西歐聯盟」這樣一個新軍事集團,把西德拖入北大西洋集團,這樣就加深戰爭的危險,並且對愛好和平的國家的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深信在這種條件下愛好和平的歐洲國家必須採取必要的步驟,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維護歐洲和平,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為了根據尊重各國的獨立和主權以及不干涉它們的內政的原則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友好、合作和互助,

  決定締結本友好合作互助條約,並且特派下列人員為全權代表: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人民議會主席團特派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穆罕默德·謝胡,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國民議會主席團特派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伏爾科·契爾文科夫,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主席團特派匈牙利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安德拉希·赫格居斯,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總統特派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總理奧托·格羅提渥,

  波蘭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會特派波蘭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約瑟夫·西倫凱維茲,

  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國民議會主席團特派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格奧爾基·喬治烏·德治,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部長會議主席尼古拉·亞歷山德羅維奇·布爾加寧,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統特派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理威廉·西羅基,

  他們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各方按照聯合國憲章保證在它們的國際關係中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並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和安全。

  第二條

  締約國各方宣布,它們準備本着誠懇合作的精神參加所有旨在保障國際和平和安全的國際行動,並貢獻它們的全部力量來達到這些目的。

  締約國各方將努力爭取通過同其他願意在這方面合作的國家取得協議的辦法,來採取普遍裁減軍備、禁止原子武器、氫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有效措施。

  第三條

  締約國各方將從加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需要出發,就一切有關它們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國際問題彼此磋商。

  每逢任何一締約國認為產生了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發動武裝進攻的威脅時,締約國各方應為了保證聯合防禦和維護和平和安全的利益毫不拖延地在它們之同進行磋商。

  第四條

  如果在歐洲發生了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武裝進攻,每一締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個別地或通過同其他締約國的協議,以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立即對遭受這種進攻的某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給予援助。

  締約國各方將就恢復和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所必須採取的聯合措施彼此間立即進行磋商。

  根據本條所採取的措施,將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通知安全理事會。一俟安全理事會採取了恢復和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上述措施即告終止。

  第五條

  締約國各方同意建立它們的武裝部隊的聯合司令部,統率根據締約國各方協議撥歸其指揮的各國武裝部隊。該司令部將根據共同制定的原則進行工作。締約國各方並將採取加強它們的防禦能力的必要配合措施,以便保障它們的人民的和平勞動,保證它們的疆界和領土的不可侵犯性並確保對可能的侵略的防禦。

  第六條

  建立一政治協商委員會,由每一締約國派一政府成員或一特派代表參加,以實行本條約所規定的締約國之同的磋商和審查由於本條約的實施所引起的問題。

  委員會在必要時得設立輔助機構。

  第七條

  締約國各方保證不參加其目的和本條約的目的相違反的任何聯盟或同盟,不締結其目的和本條約的目的相違反的任何協定。

  締約國各方宣布,它們根據現行的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和本條約的各項條款不相牴觸。

  第八條

  締約國各方宣布,它們將本着友誼和合作的精神,進一步發展和鞏固它們之間的經濟和文化關係,恪守互相尊重它們的獨立及主權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

  第九條

  凡表示願意通過參加本條約來促進愛好和平的國家的共同努力以保障和平和國際安全的任何國家,不論其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如何,均得參加本條約。這種參加將在本條約締約國各方的同意下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交存參加證書之後生效。

  第十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將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交存。本條約將在最後的批准書交存之日起生效。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應於每一批准書交存時通知本條約的其他簽字國。

  第十一條

  本條約的有效期限為二十年。如締約國各方在這一期限滿期前一年沒有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宣布條約無效的聲明,條約將繼續生效十年。

  如在歐洲建立了集體安全體系並為此目的締結了全歐集體安全條約(這是締約國將堅持不渝地努力爭取的),本條約將在全歐條約生效之日起失效。

  1955年5月14日訂於華沙,共一份,用俄文、波蘭文、捷克文和德文書就,四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本條約的驗明無誤的副本將由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送交本條約的其他簽字國。

  各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人民議會主席團代表,穆罕默德·謝胡。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國民議會主席團代表,伏爾科·契爾文科夫。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主席團代表,安德拉希·赫格居斯。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總統代表,奧托·格羅提渥。

  波蘭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會代表,約瑟夫·西倫凱維茲。

  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國民議會主席團代表,格奧爾基·喬治烏·德治。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代表,尼爾拉·亞歷山德羅維奇·布爾加寧。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統代表,威廉·西羅基。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55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1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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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0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6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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