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約國對奧匈停戰某些要點的細節和實施條款的補充議定書
← | 協約國對奧匈停戰議定書 | 協約國對奧匈停戰某些要點的細節和實施條款的補充議定書 奧匈帝國、意大利 1918年11月3日於帕瓦多 |
(譯自英國國家文件111冊591-599頁法文本) |
一、軍事條款
[編輯] (一)在停戰協定簽字24小時以後,即於11月4日15時(中歐時間),在所有奧匈戰綫上停止陸、海、空方面的敵對行動。
自該時候起直到集結時止,意大利和協約國的部隊不向該綫前進。
奧匈部隊及其盟國的部隊,應撤出距離意大利部隊或協約及參戰國的部隊的集結綫至少三公里的地方。在上述兩綫之間包括三公里地區內的居民,可以向本國軍隊或協約國軍隊提請撥給必要的給養。
所有奧匈部隊,於敵對行動終止時仍在意大利部隊集結綫的後方者,應被視為戰俘。
(二)對於第二條和第三條各款關於炮兵及其裝備以及軍用物資應集中於所指地點,或者存放於將予撤離的領土內一節,意大利全權代表,以全體協約及參戰國的代表資格,對此項條款作出解釋,此項解釋含有執行效力的性質:
(甲)可以用於作戰目的之一切物品,或其組成的部分可以為此目的使用的一切物品,都應交給協約及參戰國。
奧匈軍隊和德國軍隊得帶走純粹屬於必須從第三條所指的領土撤退的軍事人員個人裝備和武器的部分以及軍官的馬匹、列車以及每一作戰單位用以搬運糧食、炊事用具、軍官行李,以及衛生用品的馬匹。本條款適用於一切不同的武器和一切軍隊勤務。
(乙)關於炮兵,特別規定;奧匈軍隊和德國部隊應將全部炮兵物資及其全部裝備留置於應予撤離的領土內。
奧匈在敵對行動終止時所控制的師和軍的炮兵,其半數應交給協約國,為了正確地和完全地確定其總數的必要計算應於稍後進行,以便規定奧匈軍隊應予移交的其他炮兵物資以及協約及參戰國可能退還給奧匈軍隊的物資。
凡不在師炮兵團和軍炮兵團編制內的一切炮兵軍備應予交出,但不需要計算其數額。
(丙)師和軍的一切炮兵軍備的移交在意大利戰綫方面應在下列各處舉行:特蘭托(Trento)、博耳察諾(Bolzano)、皮埃佛·卡道爾(Pieve di Cadore)、斯塔濟恩·卡尼亞(Stazione per la Carnia)、多米諾(Tolmino)、果里戚亞(Gorizia)以及的里雅斯特。
(三)在各個奧匈戰綫上的協約和參戰國軍隊司令員應任命一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在必要的衛隊隨同下應立即前往他們所認為最適當的地點,以便監督上述各項規定的執行。
(四)雙方確定托勃拉克山(Toblach)和塔爾維斯山(Tarvis)的名稱係指迴旋曲折的托勃拉克和塔爾維斯山的山群,由以下所附五十萬分之一比例的藍圖標誌出來,以資闡明。
(五)奧匈軍隊和奧匈的盟國軍隊在意大利戰場,應自停止敵對行動之日起十五天內撤退至停戰條件議定書第三條所規定的綫以外。
在第五天,奧匈軍隊或其盟國軍隊在意大利戰場方面應撤退至多納耳(Tonale)-諾斯(Noce)-拉維斯(Lavis)-阿維西奧(Avisio)-波爾多(Pordoi)-利維納龍果(Livinallongo)-法耳扎爾果(Falzarego)-比埃夫·廸·卡多耳(Pieve di Cadore)-科耳·莫里亞(Colle Mauria)-阿耳托·塔格利阿芒托(Alto Tagliamento)-費拉(Fella)-臘科拉納(Raccolana)-塞納·恩瓦(Sella Nevea)-伊索宗(Isonzo)-綫以外。
另外,這些軍隊將撤退到前面軍事條款中規定的達耳馬戚亞(Dalmatie)省管轄區以外。
奧匈的陸、海軍隊或其盟國軍隊如在十五天內不撤退到規定的地區以外,就應該被視為戰俘。
(六)協約及參戰國軍隊可能在奧匈領土上執行徵用須作的支付應依照在意大利軍隊中現行有效的1915年版「軍務第二部」227頁所載的規則履行。
(七)關於鉄路和由協約及參戰國與奧匈之間簽訂的停戰議定書第四條所確認的協約國權利的行使,經決定,在停戰條款規定撤退地區以外的奧匈鉄路網上協約及參戰國軍隊、軍用物資和供應的運輸以及鉄路的指揮和工作都將委託給奧匈鉄路管理局的職員,但要受協約及參戰國任命的專門委員會和認為有必要在鉄路車站上設立的司令員的監督。
奧匈當局應優先給予上述運輸的通行並加以確切的保証。
(八)在停止敵對行動時必須撤退的地區,應將公路和鉄路上所埋的地雷、布雷地區以及為了截斷公路和鉄路而預設的一切其他工事予以清除,並使其不發生危險。
(九)自停止敵對行動起八天內,所有在奧匈的意大利俘虜和被拘禁的意大利公民都將停止勞動,但在農業勞動方面停戰協定簽字以前就已經用於農業勞動的意大利俘虜和被拘禁的意大利公民除外。他們一俟意大利軍隊司令提出要求,應立即出發。
(十)對負責接收軍用物資和負責執行各項監督的協約國政府各委員會,無論是在撤退地區的上述各委員會,或者是在奧匈領土任何其他地區的各委員會,奧匈將給予保護、安全和供應糧食(糧食的費用將要償還)。
二、海軍條款
[編輯] (一)停止海上敵對行動的時間,與停止陸、空敵對行動的時間相同。
在同一時間,奧匈政府應將一切奧匈船艦所在地點和其行動的必要說明,經由波拉(Pola)無綫電台傳遞到威尼斯,通知意大利政府和協約國政府。
(二)關於第二和第三條中所指應該交給協約國的一切軍艦將在11月6日8時至15時到達威尼斯;在距海岸十四浬地方有一領港員上艦。
但多瑙河炮艦須遵照巴爾幹戰綫方面協約國軍隊總司令所擬定的條件,到達該總司令所指定的港口者不在此例。
(三)前往威尼斯的船艦列後:「特蓋托夫」,「塞達」,「尤金親王」(Prinz Eugen),「諾瓦臘」,「費廸南·馬克斯」,「埃耳果朗」。
最近建造的九艘塔特臘(Tatra)型驅逐艦(至少載重八百噸)。
十二艘載重兩百噸的魚雷艇。
布雷艦「夏馬勒翁」。
1910年-1918年間建造的十五艘潛水艇和正在或可能在奧匈領水內的所有德國潛水艇。
協約國政府認為在正待交出的船艦上預先造成的損害是對本停戰議定書最嚴重的違犯。
加爾達湖(Lac de Garda)的小艦隊應在里瓦(Riva)港口移交給協約國。
所有不應該移交給協約國的船艦應自停止敵對行動起四十八小時內在布加里(Buccari)和斯帕拉托(Splato)港口集中。
(四)關於清除布雷區和拆毀一切障礙物的權利,奧匈政府願意以榮譽保証自停止敵對行動起四十八小時內把各項有關波拉(Pola),卡塔羅(Cattaro)和阜姆(Fiume)各港布雷區和障礙物的地圖,並在同一時間起九十六小時內把地中海、意大利河流和湖水的布雷區和障礙物的地圖,連同它所知道由德國政府命令布置的水雷區和障礙物的地圖都交給威尼斯要塞司令和駐布蘭廸齊的海軍司令。
在同樣九十六小時內,應將有關多瑙河和黑海的一切通知巴爾幹戰綫的協約國軍隊司令。
(五)屬於協約國商船的歸還,應自停止敵對行動起九十六小時內,根據每個協約國規定並已知照奧匈政府的方式進行。
協約國保留設立第五條所指的委員會弁將該委員會工作的細則和其開會的地點通知奧匈政府。
(六)第六條所提到的海軍基地是斯帕拉托(Spalato)。
(七)第七條規定的撤退應在各停戰綫上軍隊撤退的時間內進行。
對在港口所有固定物資、流動物資或浮動物資不得予以任何損害。
撤退可使用從外面送來的奧匈渡船通過拉朱納(Lagune)運河。
(八)第八條規定的占領將自停止敵對行動起四十八小時內進行。
奧匈當局應對運送前往接收波拉港,以及停戰協定所規定的各島嶼和其他地點的軍方人員的船舶保証其安全。
奧匈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前往波拉港的協約國船舶得在十四浬處找到有能力指點最可靠航路的領港員。
(九)對協約國的人身和財產所帶來的任何損害都將被視為對本停戰協定最嚴重的違犯。
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聲明同意上述條件。
1918年11月3日
奧匈軍隊最高司令部代表 | 意大利軍隊最高司令部代表 | |
(簽名略) | (簽名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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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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