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第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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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
[編輯] 在本條約所規定之德國歐洲界限以外,德國將其所屬領土及其各盟國所屬領土內所有權利、所有權名義或特權,並將其對於協約及參戰各國所有權利及所有權名義或特權不論來源如何概行放棄。
德國今承認並贊同協約及參戰各國為履行上開條款,經第三國同意,現在或將來採取之各種措施。
至下開條款關於某項特殊事件者,德國尤聲明允諾。
第一編 德國殖民地
[編輯]第一百十九條
[編輯]德國將其海外屬地所有之權利及所有權名義放棄,以與主要協約及參戰各國。
第一百二十條
[編輯]在此種領土內,凡屬德意志帝國或其任何一聯邦之動產、不動產一切權利,均照本條約第九部(財政條款)第二百五十七條所規定之條件,歸於行使該領土治權之政府所有。如有發生此種權利性質之爭議時,應由地方法庭為確定之判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
[編輯]本條約第十部(經濟條款)第一編及第四編之規定,不論該領土採用何種政體均適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
[編輯]關於遣送在該處之德國國民回國,及歐洲系之德國人民應否准其在該處居住、置產、經商,或操業各種條件,得由在該領土行使治權之政府採用為其所認為適當之辦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編輯]本條約第九部(財政條款)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應適用於德國人民在德國海外屬地所訂立實行或經營公共事業之一切合同,及因此合同而與該人民所訂立之承攬或契約。
第一百二十四條
[編輯]德國依法國提出經賠償委員會核准之估計,擔任賠償法國人民自1900年1月1日至1914年8月1日在喀麥隆殖民地或邊界區域內,因德國軍民當局或個人之行為所受之損失。
第一百二十五條
[編輯]德國將1911年1月4日及1912年9月2日與法國訂定關於赤道非洲之條約及協定所得之一切權利概行放棄,並依法國提出經賠償委員會核准之估計,允諾將此項有利於德國之條約及協定所獲各項保証金,債權及墊款等交付法國。
第一百二十六條
[編輯]德國允諾承認並遵守協約及參戰各國或其中之數國與任何他國業已訂立或將來訂立關於烈酒貿易之條約,與1885年2月26日之柏林一般議定書,1890年7月2日之布魯塞爾一般議定書所規定各項事宜,及補充或變更此項條約之條約。
第一百二十七條
[編輯]海外德國舊屬地之土人應由行使該領土治權之政府予以外交上之保護。
第二編中國
[編輯]第一百二十八條
[編輯]德國將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簽字之最後議定書各規定,連同補充之一切附件、照會及文件所規定之特權及利益放棄,以與中國,並將1917年3月14日以後按照該議定書任何賠償要求同樣放棄。
第一百二十九條
[編輯] 一俟本條約實行,締約各國各就其有關係之范圍內當適用下列各協定:
(一)1902年8月29日關於中國關稅新率之協定;
(二)1905年9月27日關於黃浦江之協定及1912年4月4日增加之暫行協定。
但中國按照此等協定曾許予德國之利益或特權,今後不負給予德國之義務
第一百三十條
[編輯] 除本部第八編之規定外,德國將在天津及漢口之德國租界,或在其他中國領土內所有屬於德國政府之房屋、碼頭及浮橋、營房、炮台、軍械及軍需品、各種船隻、無綫電報之設備及其他公產等讓與中國。
但聲明外交官或領事官所使用住宅或辦公處所不在前項讓與之列。又中國政府於本條約實行之日,未得仍與1901年9月7日最後議定書有關係各國外交代表同意,不應採用任何辦法以處理在北京所謂使館界內德人之公私財產。
第一百三十一條
[編輯]德國允諾將1900年至1901年德國軍隊由中國取去之所有天文儀器,自本條約實行後十二個月期間內歸還中國,拜允諾付給為履行歸還所需之一切費用,其拆卸、裝運、保險及安設在北京等費包括在內。
第一百三十二條
[編輯]德國承允取消得自中國政府現有漢口及天津租界之契約。中國於上開租界內已完全恢復行使主權聲明意志將其開放為各國公共居留及貿易之用。中國聲明此等契約之取消,拜不影響協約及參戰各國人民在此等租界內所持產業之權利。
第一百三十三條
[編輯]德國放棄其對於中國政府或任何協約或參戰國政府,因在中國之德國人民被拘留及遣送回國而生之一切請求,弁放棄自1917年8月14日以後,因在中國德國船隻之捕獲,德國所有權、權利及利益之清理、封存或管理而生之一切請求。但此項規定在無論何種清理之入款內不得影響有關係者之權利,因此項權利已由本條約第十部(經濟條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編輯]德國將其在廣州沙面英國租界內之國有財產放棄以與英國政府,並將其在上海法國租界內之德國學校財產放棄以與中法兩國政府。
第三編 暹羅
[編輯]第一百三十五條
[編輯]德國承認凡與暹羅所訂之一切條約、專約或協定,及由此發生之權利、所有權名義或特權,均自1917年7月22日起停止效力,領事裁判權亦包括在內。
第一百三十六條
[編輯] 德意志帝國或其聯邦在暹羅所有之財產及所有權,除外交官或領事官所使用之住宅或辦公所外,當然由暹羅政府獲得,無庸補償。
德國人民在暹羅之貨物所有權及私產,應按照本條約第十部(經濟條款)規定處理之。
第一百三十七條
[編輯]在暹羅關於德國船隻之捕獲,德國財產之清理,或其人民之拘留,德國為其自身或其人民對於暹羅政府放棄一切請求,此項規定在無論何種清理之入款內不得影響有關係者之權利,因此種權利已由本條約第十部(經濟條款)規定。
第四編 利比里亞
[編輯]第一百三十八條
[編輯] 德國將其在1911年及1912年所訂關於利比里亞各項協議所生之一切權利及特權概行放棄,而以派駐利比里亞德籍關稅徵收官之權利為尤要。
德國幷聲明將來為恢復利比里亞時得採用無論何種辦法,放棄其參預之任何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條
[編輯]德國承認凡與利比里亞所訂之一切條約及辦法自1917年8月4日起停止效力。
第一百四十條
[編輯]德人在利比里亞之財產權及利益應按照本條約第十部(經濟條款)處理之。
第五編 摩洛哥
[編輯]第一百四十一條
[編輯] 德國放棄1906年4月7日阿爾及西拉斯一般決議書,及1907年2月9日與1911年11月4日法德協定所生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名義或特權,其與賽里夫帝國所訂之各條約、協定、協議或契約,自1914年8月3日起均認為廢止。
德國無論如何不能引用此種條交,並允諾絕不干涉法國與其他各國間關於摩洛哥之各種談判。
第一百四十二條
[編輯] 德國旣承認法國對摩洛哥所建立之保護制度,聲明承允因此建立之一切結果,並放棄在摩洛哥之特權制度。
此項放棄應自1914年8月3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編輯] 賽里夫政府應有行動之完全自由,以規定在摩洛哥之德國國民地位及定居條件。
德國所保護之人,爽蘇(Censaux)及農業社員應自1914年8月3日起停止享受屬於其地位之特權,並應遵守普通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編輯] 在賽里夫帝國內,所有德意志帝國及其各聯邦之財產及所有權應歸摩洛哥政府,無庸補償。
關於此節,凡德意志帝國及其各聯邦之財產及所有權應包括德意志皇室,帝國及各聯邦一切產業,並前德皇及其他王族之私產在內。
在賽里夫帝國內,屬於德國人民之一切動產及不動產應按照本條約第十部(經濟條款)第三第四編處理之。
凡按照摩洛哥礦業條例所設之仲裁法庭認為德國人民之礦業權利應請仲裁員估計價值,此種權利之待遇與在摩洛哥產業之屬於德國人民者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條
[編輯] 德國政府應將其在摩洛哥國家銀行資本內所有股分讓與法國政府所指定之人。此項股分價值經賠償委員會估定,應交於該委員會收存德國賠償款項名下。德國人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德國政府負償還之責任。
此項讓渡不妨礙德國人民所負擔摩洛哥國家銀行債務之償還。
第一百四十六條
[編輯]摩洛哥貨物運入德國應享受給予法國貨物之待遇。
第六編 埃及
[編輯]第一百四十七條
[編輯]德國宣言承認1914年12月18日英國所宣布之以埃及為保護國,井放棄在埃及之特權制度,此項放棄應由1914年8月4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條
[編輯] 所有德國與埃及所訂之各條約、各協定、各協議或各契約,自1914年8月4日起均認為廢止。
德國無論如何不能適用此種條文,並允諾絕不干涉英國與其他各國間關於埃及之各種談判。
第一百四十九條
[編輯]於埃及尚未頒行法律,改良司法,設有普遍管轄權之法庭以前,應由埃及國王用命令規定由英國領事裁判法庭處理德國人民及其財產。
第一百五十條
[編輯]埃及政府應有行動之完全自由,以規定在埃及之德國人民地位及其定居條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
[編輯] 德國贊同廢止或變更1904年11月28日埃及總督所頒關於埃及公債委員會之命令,而為埃及政府所願望者。
第一百五十二條
德國同意就其有關係之范圍內,將1888年10月29日在君士坦丁所籤條約給予土耳其皇帝在蘇伊士運河自由航行之權讓與英國政府。
德國放棄參預埃及衛生、海事及檢疫委員會之權並就其有關係之范圍內,允將此種委員會之權力讓與埃及當局。
第一百五十三條
[編輯] 在埃及之德意志帝國及其各聯邦一切財產及所有權應歸埃及政府,無庸補償。
關於此節,凡德意志帝國及其各聯邦之財產及所有權應包含德意志皇室、帝國及各聯邦一切產業,並前德皇及其他王族之私產在內。
在埃及國內,屬於德國人民之一切動產及不動產,應按照本條約第十部(經濟條款)第三、第四兩編處理之。
第一百五十四條
[編輯]埃及貨物運入德國,應享受給予英國貨物之待遇。
第七編 土耳其及保加利亞
[編輯]第一百五十五條
[編輯]德國允諾承認並同意,協約及參戰各國將來與土耳其及保加利亞訂立,關於德國或其人民在土耳其或保加利亞可能主張而為本條約所未規定之任何權利、利益及特權之各項協議。
第八編 山東
[編輯]第一百五十六條
[編輯] 德國將按照1898年3月6日與中國所訂條約,及關於山東省之其他文件所獲得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名義及特權,其中關於膠州領土、鉄路、礦產及海底電綫為尤要,放乘以與日本。
所有在青島至濟南鉄路之德國權利,其中包含支路、連同無論何種附屬財產、車站、工場、鉄路設備及車輛,礦產,開礦所用之設備及材料,並一切附屬之權利及特權均為日本獲得並繼續為其所有。
自青島至上海及自青島至煙臺之德國國有海底電綫,連同一切附屬之權利、特權及所有權,亦為日本獲得,並繼續為其所有,各項負擔概行免除。
第一百五十七條
[編輯]在膠州領土內之德國國有動產及不動產,並關於該領土德國因直接或間接負擔費用,實施工程或改良而得以要求之一切權利,均為日本獲得,井繼續為其所有,各項負擔概行免除。
第一百五十八條
[編輯] 德國應將關於膠州領土內之民政、軍政、財政、司法或其他各項檔案、登記冊、地圖、地契及各種文件,無論存放何處,自本條約實行起三個月內移交日本。
在同樣期間內,德國應將關於以上兩條內所指各項權利,所有權名義或特權之一切條約、協議或契約通告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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