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條例
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條例 制定機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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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條例
(2009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夫子廟秦淮風光帶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夫子廟—秦淮風光帶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其具體範圍按照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執行。
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風景區遵循統一規劃、依法管理、有效保護、有序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促進風景區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所屬的夫子廟秦淮風光帶管理機構(以下稱風景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區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經費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和文化、旅遊設施建設,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風景區保護和管理的協調機制,及時協調和決定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優先,充分發掘和合理利用風景區的歷史文化資源,制定符合風景區特色的商業街區規劃,發展風景區特色旅遊服務業、文化產業,提升風景區整體品質。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設施和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設施和環境的行為。
對為風景區保護和管理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秦淮區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風景區保護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風景區城市設計,以保護風景區總體風貌和景觀特色。
編制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及其他有關專業規劃相銜接,並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風景區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應當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明確其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第九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經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城市設計,方便公眾查閱。
第十條 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專業規劃涉及風景區的,應當徵求秦淮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與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由秦淮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組織編制。
風景區內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年度計劃,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市城市建設計劃。
第十二條 供電、供排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建設和維護相關設施,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不符合風景區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和城市設計的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其性質、布局、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事先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
禁止在風景區內建設危害安全、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項目和設施。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四條 風景區內的歷史遺蹟(遺址)、歷史街巷、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歷史地名、歷史掌故、秦淮燈會、秦淮風味小吃、古琴藝術·金陵琴派、秦淮河及河道兩岸景觀等,均屬保護的風景名勝資源。
第十五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風景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確認、登記,建立檔案及相關數據庫,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的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的空間格局和建築形式等依法受保護。
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由其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按照風景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保護、修繕,轉讓、出租的,應當將有關保護要求在轉讓、出租協議中明確。
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風景名勝資源,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保護、修繕。
第十七條 對風景區內的秦淮燈會、秦淮風味小吃等列入國家、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市人民政府、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保護責任單位,落實保護責任,並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項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徵集、搶救、研究、傳播、宣傳教育等事項。
保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規定履行保護義務。
第十八條 對風景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市人民政府、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必要的場所、資金等方式,鼓勵、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風景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發掘、收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培養傳承人,積極組織和參與相關展示、展演活動。
第十九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指導風景區內的經營者執行秦淮風味小吃地方標準和風景區通用服務標準,培育特色小吃、服務等品牌。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風景區規劃及其功能要求,在風景區內投資發展旅遊服務業、文化產業。
以風景區內的景名、地名等風景名勝資源進行域名註冊、商標註冊,其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
第二十條 風景區周邊地帶的景觀特色、水體和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污染防治,由相關區人民政府根據風景區規劃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或者在岸坡堆放垃圾等廢棄物;
(二)向水體排放污水;
(三)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
(四)捕撈魚蝦;
(五)其他影響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網設施,採取河道清淤、河面清污、生態補水、生態修復等措施,改善內秦淮河水質。
風景區水域內禁止新增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當關閉、拆除。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和節水減排技術,不得使用污染環境的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內用於遊覽觀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實行總量控制,使用清潔能源,並保持運行安全和整潔美觀。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
(二)挖掘、占用道路、河道;
(三)舉辦大型遊樂、商業展銷活動;
(四)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風景區管理機構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查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對無審核意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區內施工,應當制定風景區施工保護方案。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封閉或者圍擋,採取降塵、降噪和交通疏解等措施,並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保護環境,保障遊客安全。施工不得破壞景觀、樹木植被,不得污染水體。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環境原貌。
在燈會、廟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期間施工作業的,應當按照風景區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進行。
第二十七條 在風景區內舉辦燈會、廟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秦淮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風景區遊覽接待容量和安全保障需要,實行控制遊客數量等管理措施,並在舉辦活動十日前分別在媒體、景區入口處發布公告。
第二十八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風景區規劃,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風景區內確定實行步行街管理的區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步行街周邊地區的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禁止、限制車輛進入的相關標誌。
除救護、搶險的車輛和殘疾人專用車外,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其他車輛不得進入步行街。進入步行街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公布特色商業街區的經營項目目錄。在特色商業街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風景區特色商業街區經營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餐飲等經營活動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置的攤點,應當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經營服務項目、食品加工,以及燃料和包裝物的使用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風景區的安全、環保、衛生要求。
第三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夜景燈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設置和店面裝飾,應當與風景區建築風貌相協調,符合風景區容貌標準和環保、節能要求,並保持安全、完好、美觀、整潔,破舊、老化或者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風景區內的夜景燈光設施實行聯網管理,用電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禁止損毀和擅自拆除、移動風景區內的市政設施、夜景燈光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三十三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躺臥、露宿、吐痰,乞討,亂扔煙蒂、果皮、包裝袋等廢棄物;
(二)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隨意懸掛、張貼;
(三)超出門、窗在店外占道經營、作業、堆放物品;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車輛運輸遺灑、飄散載運物;
(五)其他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無證照經營、欺詐經營、強買強賣;
(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產生嚴重干擾他人的噪聲;
(三)傳播非法出版物及其他違禁品;
(四)設局誘賭、酗酒滋事;
(五)打卦、測字、算命等活動;
(六)攜犬進入犬只禁入區域;
(七)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秦淮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風景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二)組織編制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
(三)組織編制風景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風景區安全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
(二)建立健全風景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依法做好風景區有關建設項目和舉辦活動的審核工作;
(四)定期組織檢查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管理情況;
(五)協同有關部門改善旅遊配套服務和遊覽條件,做好夜景燈光照明、店招店牌、店面裝飾等日常管理工作,維護風景區公共秩序、市場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秩序;
(六)監督風景區內公共基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
(七)建立風景區投訴舉報機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屬於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八)依法查處或者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市容市貌管理;
(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風景區內旅遊市場的監督檢查;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定期檢測內秦淮河水體水質,對餐飲經營者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檢查;
(四)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護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五)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風景區內的文化經營活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文物保護等加強監督管理;
(六)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風景區內餐飲、商品銷售、食品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和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三十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依據章程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推進有關地方標準的實施,規範秦淮風味小吃的製作和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舉辦商業展銷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設置商業廣告或者舉辦大型遊樂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風景區特色商業街區經營管理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風景區內的夜景燈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設置和店面裝飾,不符合風景區容貌標準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區水域內捕撈魚蝦或者車輛擅自進入步行街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風景區特色商業街區經營管理規定和風景區容貌標準由秦淮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夫子廟地區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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