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檔案條例
南京市檔案條例 制定機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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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檔案條例
(2005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制定 2005年12月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事業建設,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檔案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拓展檔案信息資源公共性服務功能,保障檔案事業的發展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負責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系統的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協助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指導。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的檔案管理,為檔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檔案工作正常開展。
第六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範圍內的檔案。
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具有公共性質的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種門類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領域或者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
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檔案館應當按照《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的規定收集和管理檔案。
第七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文件、資料的歸檔工作,統一保管本單位的檔案,確保檔案的準確、完整和安全,依法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
第八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知識,並接受專業培訓。檔案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確實需要離開崗位時,應當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九條 從事檔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並自設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和指導。
中介機構從事檔案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基礎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條 下列活動、項目應當實行檔案登記: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的具有較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宗教、外事等方面的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
(二)市、縣(區)的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
(三)其他依法應當實行檔案登記的活動或者項目。
組織上述重大活動和實施上述重點項目的單位、部門,應當及時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活動、項目的登記手續。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以上活動、項目的檔案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的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將重大活動檔案目錄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進行檔案登記,並按照城市建設檔案歸檔的要求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準確、完整的工程建設檔案。
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驗收應當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收集、保管,並於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 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建檔工作,應當與項目立項、計劃進度、驗收、鑑定和評審同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明確歸檔要求,檢查驗收檔案。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產權發生變動時,其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檔案屬於本單位所有,對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向所在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目錄。
第十六條 具有一定影響的本市籍或者在本市工作過的下列人員,可以由地方國家檔案館建立人物檔案:
(一)國際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
(二)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的;
(三)在專業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其他社會各界著名人物。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獲得省級以上,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證書、獎牌、獎盃、獎狀、錦旗,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外交往中雙方互贈的重要紀念品,有關部門應當拍照歸檔,將目錄及時報送同級綜合檔案館。
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上述實物,應當在五年內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
第十八條 已撤銷機構和非常設機構的檔案,應當按照綜合檔案館接收檔案的要求,自機構撤銷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一併移交相關的電子文件。電子文件應當符合國家、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要求和數據標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地方國家檔案館捐贈、寄存其所有的檔案。
第二十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檔案進館範圍,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檔案的鑑定和檔案進館範圍有異議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依法適時開放所保管的檔案,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為社會利用檔案提供服務,並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信息網絡和檔案信息資源數據庫。
第二十三條 綜合檔案館是同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已公開現行文件的利用中心,應當為公眾查閱、利用其保管的已公開現行文件提供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將其製發的已公開現行文件及時送同級綜合檔案館。
第二十四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查閱其所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無償和優先提供。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查閱各級綜合檔案館保管的已公開現行文件,綜合檔案館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五條 任何人在利用地方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時,不得塗改、偽造、損毀、丟失檔案;不得泄露屬於保密檔案的內容;抄錄、複製檔案應當經地方國家檔案館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 的規定,不按規定報送實物目錄或者不按期移交實物的;
(二)國家機關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 的規定,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 的規定,不進行檔案登記或者不按期報送重大活動檔案目錄的,由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設定的處罰幅度範圍內,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危害程度,制定實施處罰的具體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密泄密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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