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
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 |
2011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制定 2011年11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並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七條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防範事故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
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應當開展和參與有關電梯安全的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編輯]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生產,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第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台賬,並對其銷售的電梯質量、來源合法性負責。
電梯銷售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約定售後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 電梯採購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使用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採購電梯。
對保障性住宅及其他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專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技術保障、故障率、售後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加強對電梯採購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電梯質量安全承諾制度。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同意並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
使用單位自行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出具質量證明書,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並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方可施工。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三十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並提供不少於一年的免費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 製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製造單位不得設置技術障礙致使電梯發生周期性重複停梯,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電梯發生周期性重複停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告知製造單位,製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並協助排除故障。
第三章 使 用
[編輯]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第十六條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在電梯使用前明確使用單位,或者指定其所屬的物業服務中心為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 設置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設計建築結構,保證設計符合安裝、使用的要求。
電梯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
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張貼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標明承擔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緊急搶修和投訴電話;
(四)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安全管理人員;
(五)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的聯繫通暢;
(六)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七)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暫停使用,並及時處理;
(八)電梯發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組織救援,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九)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數量,每五十台配備一名,不足五十台的配備一名。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並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監督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暫停使用,並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新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後十五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原使用單位應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以及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二十一條 學校、醫院、公園、機場、車站、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商場、賓館、餐飲娛樂場所、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相應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聯網。
本條例發布前已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在重大維修或者改造時加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聯網。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統一指導規範。
第二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電梯主要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需要恢復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並申請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使用。
使用單位停用電梯的,應當在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標示,對停用電梯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並自電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可以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技術評價,根據評價意見作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決定: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變主要參數的;
(四)使用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
住宅電梯申請安全技術評價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
第二十四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國家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報廢,並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已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使用。拆除電梯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評價等運行費用。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運行費用在公攤電費和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使用單位利用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依法優先用於支付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電梯運行費用和廣告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無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所需費用的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時,應當約定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並經安全技術評價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公告計劃更新、改造、重大維修電梯的相關事項,並聽取業主意見後,可以代為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裝修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性能驗證,保障電梯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乘用電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安全部件;
(二)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三)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超過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條 使用乘客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應當及時與使用單位聯繫,使用單位或者其委託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造成電梯損壞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
[編輯]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維護保養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委託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服務。
使用單位應當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並於十日內公示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名稱、資質、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保養期限、維護保養電梯位置和編號。
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做好銜接工作,不得因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導致在用電梯無人保養。
第三十二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第三十三條 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要求,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維修電梯使用的零部件應當保證質量,確保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正常運行。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電梯故障等情況,並按照規定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對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向使用單位出具檢查報告。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情況應當建立檔案,記錄的內容至少保存四年。
第三十六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
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後,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並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接到其他故障報告後,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排除故障。
第三十七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承擔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編輯]第三十八條 在用電梯實行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制度,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檢驗周期不得推遲。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檢驗,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並接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並在檢驗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四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提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覆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覆的,使用單位可以直接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復驗並作出結論。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使用單位應當配合。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仍繼續使用的;
(三)超過電梯安全檢合格有效期,使用單位未申請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的;
(四)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的施工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受理安全技術評價申請後,應當組成不少於三人的專家評價組進行評價,並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電梯經安全技術評價,採取安全、技術措施可以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價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重大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新的評價意見。
第四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日常維護保養單位。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答覆投訴人。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編輯]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同處理相關事務。
第四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電梯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編輯]第四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察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重點安全監察計劃,實行電梯分級分類管理,對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區域、超高層建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對使用期限長、故障頻率高的電梯進行抽查,並根據抽查情況,向電梯使用單位提示安全風險。具體抽查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定期聽取使用單位及公眾意見,組織對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並建立信用檔案,方便使用單位查詢。信用檔案包括電梯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舉報投訴、獎懲和事故情況,以及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記錄等。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單位信用狀況作出提示,作為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向發證機關提出撤銷其資質許可的建議。
第五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經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需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理的;
(二)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後,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第五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電梯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許可的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負責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依法查處電梯銷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五十五條 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製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查實屬於故意設置技術障礙的,或者違反第三款規定,未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並協助排除故障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使用單位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監控系統並聯網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委託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業務分包、轉包的,或者變相分包、轉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外地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並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記錄電梯故障情況、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等電梯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編輯]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重大維修,是指需要通過調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動,以及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活動。重大維修後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變更。
(二)改造,是指改變電梯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活動。
(三)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六十七條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和質量監督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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