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郵政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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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郵政條例
2016年6月29日
(2016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制定 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郵政企業提供財力、物力和政策支持,引導、扶持快遞企業發展,支持快遞服務網絡(點)建設,提升快遞服務水平。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郵政服務實施,確保郵政通信安全、暢通;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快遞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快遞企業規範化運作。

按照國務院相關規定設立的郵政監管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所轄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國家安全、海關、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物價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為用戶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服務。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毀郵政、快遞設施或者影響其正常使用,並有權對破壞郵政、快遞設施以及危害郵件、快件安全和通信暢通的行為予以制止、舉報。

第六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規劃建設[編輯]

第七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編制本市郵政業發展規劃,明確郵政業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程、保障措施等。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編制快遞服務發展規劃和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共服務設施規劃中合理安排快遞基礎設施的布局建設,統籌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

第八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將配套建設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規模、建設及移交等事項,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求的內容。

第九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應當原地重建;確需異地重建的,應當就近重新設置,並保證不少於原有面積,不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水平。重新設置的費用和其他補償費用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置前,房屋徵收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和郵政企業就過渡場所進行協商,確保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運轉。未對郵政設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徵收。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含農村社區)設立村郵站或者確定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負責本地郵件的接收和代轉。未設置固定郵件接收場所的,由村民委員會(含農村社區)代為接收郵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地區村郵站運行管理,村郵站運轉經費由區財政統籌安排。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村郵站納入社區(村)便民服務平台,提供快遞包裹自提、小額存取款等服務。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建設單位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未設置信報箱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補建;逾期未補建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鎮居民住宅未設置信報箱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會同郵政企業組織補建,所需費用由市、區人民政府承擔。

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所需費用可以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依法列支。

信報箱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置快件服務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鎮居民住宅區,設置快件服務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的,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委員會作出決策前,應當在住宅區顯著位置公示七日,徵求業主意見。爭議較大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市、區人民政府對住宅區進行改造、出新時,可以設置快件服務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市、區人民政府支持、鼓勵企業採用平台共用開放模式,設置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住宅區規模等制定快件服務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的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規劃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快件服務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納入社區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規範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的設置和使用,引導、督促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運營單位加強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開展末端服務創新,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服務質量和寄遞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開展投遞服務。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商業區等設置快件服務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為快件投遞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服務專用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噴塗標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帶有郵政專用標識的車輛、快遞服務專用車輛提供通行、停靠、作業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章 郵政服務[編輯]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郵政營業網點調整營業時間的,應當提前七日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發布公告。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設置普遍服務代辦網點或者將郵政普遍服務自辦網點轉為代辦網點的,應當依法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並不得停辦原來已經辦理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代辦網點服務質量的管理,並對委託範圍內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負責。

代辦網點應當執行郵政普遍服務的規定和資費、服務標準,接受市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鼓勵郵政企業參與相關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建設,開放郵政設施,拓展業務範圍,開辦各類代理業務,建設綜合服務平台。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商用寫字樓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准許統一着裝並佩戴標誌的郵政企業從業人員及帶有郵政專用標識的車輛進入服務區域,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收發(傳達)室、村郵站或者其他郵件接收場所對所接收的郵件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轉交收件人;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給據郵件應當由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委託的專人、專門機構簽收。

第四章 快遞服務[編輯]

第十九條 快遞業務依法實行市場准入,公平競爭。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範經營活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允許他人以其名義從事快遞業務的,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毀損或者內件短少等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並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制定並採用高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從業人員在提供快遞服務時,應當穿着具有企業專用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和電子數據留存制度,快遞運單數據留存期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快遞服務標準。保存期滿,按照有關規定銷毀或者刪除。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揀,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揀。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通過電話或者網絡等方式提供快件跟蹤查詢服務,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無法直接投遞至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時,投遞人員徵得收件人同意後,可以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商用寫字樓、學校等的收發(傳達)室、物業服務企業協商代投,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代投。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提供投遞服務的,應當事先徵得收件人同意,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查詢、諮詢和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並按照收寄時向寄件人承諾的服務時限完成投遞。快件投遞至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視為一次投遞。

快遞運單已註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件,不得通過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進行投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後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投遞人員投遞快件時,應當核實收件人或者代收人身份信息,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確認快件包裝完好、重量相符,不要求當面驗收的,應當予以簽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快遞運單不符的,可以拒絕簽收,在快遞運單上註明原因、時間,並與投遞人員共同簽字確認。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字的,投遞人員應當予以註明。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快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於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用戶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金額;對於未保價的快件,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暫停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提前七日書面報告市郵政管理部門。對尚未投遞的快件,應當按照服務承諾妥善處理。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提前十五日書面報告市郵政管理部門,依法交回快遞經營許可證,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暫停或者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營業場所、企業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提前向社會公告,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暫停或者停止營業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快遞服務與電子商務、農業、製造業、交通運輸業等建立合作發展機制,促進快遞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設置服務網點或者利用村郵站及其他服務網點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生活消費品和農副產品等快遞服務。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商用寫字樓管理單位等應當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上門服務提供便利。

鼓勵機場、車站、港口等管理單位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交運快件提供快速安檢、配載、交接等便利。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單位的管理規定,規範提供快件投遞服務。

第五章 安全保障[編輯]

第三十二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整、準確、清楚填寫郵件詳情單或者快遞運單,確保填報內容真實、有效;

(二)不得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三)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交寄物品,配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驗視;

(四)封裝郵件、快件符合寄遞安全的需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材料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一)快遞經營者、從業人員以及運營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分支機構、網點分布、隸屬關係等;

(三)治安、消防安全設施配備情況。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核對郵件詳情單、快遞運單所填寫的寄件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等身份信息和證件信息,並依法登記相關信息以備檢查。寄件人填寫的郵件詳情單、快遞運單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不相符的,不予收寄。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寄件人委託他人代寄或者通過互聯網下單使用郵件、快件寄遞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驗、核對身份信息。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郵件、快件的收寄驗視制度,並配置相關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已驗視的郵件、快件,應當作出驗視標識。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寄遞郵件、快件時發現有禁止寄遞物品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該物品的寄遞服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物品,不予收寄。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對危險物品的識別能力和處理能力。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確保用戶信息安全,不得出售或者泄露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國家舉行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期,執行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的相關規定,加強對郵件、快件收寄、轉運、投遞等環節的監督檢查,落實安全責任制,確保寄遞渠道安全暢通。

第三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防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一)建立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制度,並將安全生產信息依法報送市郵政管理部門;

(二)建立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報告制度;

(三)在郵件、快件營業場所和處理場所安裝安全監控設備並保證全天二十四小時正常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四)在分揀、轉運、倉儲等重點場所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

(五)建立從業人員實名檔案,定期開展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安全培訓,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遇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處置措施,保障人員安全和郵件、快件安全,並在一小時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報告。

遇到重大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並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編輯]

第四十一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郵政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應急管理和統計,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三)建立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組織快遞行業服務水平和質量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四)依法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

(五)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建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誠信記錄檔案,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服務、經營情況。

第四十三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投遞服務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郵政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會同郵政管理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郵件、快件治安防範措施,驗視制度以及查驗、核對身份信息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利用寄遞渠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號碼,設置監督信箱、電子郵箱,接受社會和用戶對其服務工作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並在接到用戶投訴後十五日內予以答覆。

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收到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答覆的,可以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申訴。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用戶作出答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市郵政管理部門處理申訴,自收到轉辦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覆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設置快件服務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備,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爭議較大未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安裝安全監控設備或者安全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編輯]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市郵政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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