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雙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與合作協定
南北雙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與合作協定 制定機關:大韓民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199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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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雙方和解,不侵略及交流與合作協定
[編輯]南北雙方,
按照全體朝鮮人民和平統一被分裂國土的願望;
重申7月4日(1972年)南北聯合公報中提出的統一三原則;
決心消除政治和軍事對峙狀態,實現民族和解,
並決心避免武裝侵略和敵意,減少緊張並確保和平;
表示希望實現多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以增進共同的民族利益和繁榮;
認識到,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而是走向重新統一的進程中一 種特殊的過渡性關係;
保證共同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茲協議如下:
第一章
南北和解
第一條: 南北雙方相互承認和尊重對方的社會制度。
第二條:雙方相互不干涉對方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雙方不進行相互間的詆毀和中傷。
第四條:雙方不試圖採取任何破壞或顛覆對方的行動。
第五條:雙方共同努力將目前南北方之間的停戰狀態轉變為牢固的和平狀態,在 實現和平狀態之前應遵守現行的軍事停戰協定(1953年7月27日)。
第六條:雙方停止在國際場所的競爭和對峙,共同合作和努力以促進民族威望和 利益。
第七條:為了確保雙方之間的密切協商和聯絡,將於本協定生效起三(3)個月之 內在板門店建立南北聯絡處。
第八條:將於本協定生效起一(1)個月之內在南北高級會談的框架內設立一個南 北政治委員會,以期討論用以確保執行和遵守南北和解協定的具體措施。
第二章
南北不侵略
第九條:雙方不相互使用武力,不向對方進行武裝侵略。
第十條:雙方之間發生的意見分歧和爭端通過對話和談判和平解決。
第十一條:南北之間的不侵略分界線和區域與1953年7月27日軍事停戰協定規定 的軍事分界線及迄今為止處於各方管轄之下的區域相等同。
第十二條:為了執行和保障不侵略,雙方應於本協定生效起三(3)個月之內建立 一個南北聯合軍事委員會。雙方應在該委員會內討論和採取多種步驟以建立軍事信 任和實現裁減軍備,其中包括相互通知和控制軍事單位的重大調動和重要的軍事演 習、和平利用非軍事區、交換軍事人員和情報、分階段裁減軍備,包括消除大規模 殺傷武器和進攻能力,以及與之相關的核查措施。
第十三條:在雙方軍事部門之間將安裝一條電話熱線以防止意外的武裝衝突及 其升級。
第十四條: 應於本協定生效起一(1)個月之內在南北高級會談的框架內建立一個 南北軍事委員會,以討論實際措施確保執行和遵守不侵略協定並消除軍事對峙。
第三章
南北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為了促進全體人民的民族經濟和福利全面和平衡發展,雙方應進行經 濟交流與合作,包括聯合開發資源,以國內商業的形式進行商品貿易及聯合經營。 第十六條:雙方應在多種領域內進行交流與合作,如科學和技術、教育、文學藝 術、 衛生、體育、環境和出版及新聞,其中包括報紙、無線電和電視廣播及出版 物。
第十七條:雙方應促進其各自地區居民的朝鮮間自由旅行和接觸。
第十八條:雙方應允許失散的家人和其他親屬自由通信、團聚和探訪,應促進分 裂家庭的自由團聚並採取措施解決其他人道主義問題。
第十九條:雙方應重新連接被切斷的鐵路和公路,並開闢南北海上和空中運輸 線。
第二十條:雙方應建立和連接南北郵政和電信服務所需要的各種設施,應保證朝 鮮間郵件和電信的機密。
第二十一條:雙方在國際上應在經濟、文化和各種其他領域內合作,並履行共同 在海外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為了執行在經濟、文化和各種其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協議,雙方應 於本協定生效起三(3)個月內建立各具體領域的聯合委員會,包括一個南北經濟交流 與合作聯合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應於本協定生效起一(1)個月內在南北高級會談的框架內建立一個 南北交流與合作委員會,以討論確保執行和遵守南北交流與合作協定的具體措施。
第四章
修正和生效
第二十四條:經雙方商定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正或補充。
第二十五條:本協定應於雙方在履行使其生效的程序之後交換有關文書之日起 生效。
1991年12月13日簽署
大韓民國總理
南北高級會談南方代表團
首席代表
鄭元植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政務院總理
南北高級會談北方代表團
團長
延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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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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