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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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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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南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南平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

(2017年3月28日南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名錄編制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朱子文化遺存的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已經確認為各級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朱子文化遺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保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朱子文化遺存,是指與南宋理學家朱熹有關的,以及與朱子文化的形成、發展和傳播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蹟、遺物。

第四條 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加強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要求,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關係,確保朱子文化遺存真實、完整和安全。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朱子文化遺存具體保護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

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配合做好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參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為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

第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順利開展。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

第八條 朱子文化遺存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管理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相關事務。

第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重視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保護水平。

第二章 名錄編制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朱子文化遺存實施名錄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朱子文化遺存普查,並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和建立信息數據庫。

第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屬於下列內容的,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經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將其認定為朱子文化遺存:

(一)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等;

(二)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典籍、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第十三條 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朱子文化遺存普查認定情況,編制本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保護名錄向社會公布。

保護名錄應當明確朱子文化遺存的名稱、類型、詳細地點、保護級別、保護範圍、責任單位、保護管理部門等事項。

第十四條 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對已公布的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標誌的設置。保護標誌的樣式由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統一制定。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朱子文化遺存專項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項保護規劃內容和要求落實到本行政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應當體現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要求。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圍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提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方案,經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因特殊需要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的,所在地的縣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時,應當保證朱子文化遺存的完整、安全,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第十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需要,依法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房屋、林木等進行收購。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條 國有朱子文化遺存的使用權人是其保護責任人,非國有朱子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是其保護責任人。朱子文化遺存由保護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修繕、保養和安全防範。

朱子文化遺存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一條 對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進行修繕時,應當將修繕方案書面報所在地的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因國家重點工程、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由建設單位會同所在地的縣級文化文物、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遷移異地保護方案,經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

已公布為歷史建築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不可移動的朱子文化遺存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因特殊需要原址重建的,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朱子文化遺存周邊區域的環境保護,防止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等對朱子文化遺存原生態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朱子文化遺存的公共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朱子文化遺存設施、場所的水、電、氣、火以及防盜等管理情況開展檢查。

第二十六條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朱子文化遺存重大損失時,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並向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機構可以對朱子文化資料和實物進行徵集、收購。在徵集、收購時,應當遵循公平、自願原則。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將其所收藏的朱子文化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機構。受贈人和借用人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利用朱子文化遺存舉辦陳列、展覽,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對朱子文化遺存所體現的優秀傳統文化進行宣傳教育。

對具備開放條件的朱子文化遺存,應當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條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朱子文化遺存有關的理論和應用研究。

市、縣兩級傳統文化教育基地和德育教育基地應當發揮宣傳教育功能,踐行和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朱子文化遺存資源,打造朱子文化品牌,做好朱子文化遺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開展同省內外、港澳台地區以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朱子文化的傳播、傳承與發展。

第三十二條 允許對朱子文化遺存進行保護性利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與開發,投資建設朱子文化遺存保護設施。

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性利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遺存主體結構和外觀,不得危害遺存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利用朱子文化遺存或者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重大影視拍攝活動的,應當徵求所在地的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朱子文化遺存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損毀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標誌、保護設施,或者在保護標誌、保護設施上張貼、刻劃的,由所在地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按價賠償;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規劃、建設、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的;

(二)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的;

(四)擅自遷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的;

(五)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的;

(六)對朱子文化遺存及其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對朱子文化遺存原生態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七)擅自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的;

(八)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規用水、用電、用氣、用火,造成朱子文化遺存損毀的;

(九)擅自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內設置廣告設施,對朱子文化遺存本體或者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第三十六條 市、縣兩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朱子文化遺存損毀或者滅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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