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開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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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開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辦法的通知
南開政發〔2017〕15號
作者: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各委、辦、局,街道辦事處:    

現將《南開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開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辦法[編輯]

第一條為規範區人民政府在行政訴訟活動中的應訴工作,提高行政應訴水平,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7〕13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6〕87號)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區法制辦負責指導有關行政機關開展行政應訴工作,積極協同人民法院做好矛盾化解和案件調解工作。    

第四條區各委、辦、局、街道辦事處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的組織,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誰主管(作出)、誰負責、誰應訴」的原則,具體承辦以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涉及本單位主管事務的應訴工作,並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未經複議的案件,原行政行為主管(作出)單位作為應訴事務承辦單位。    

經複議區人民政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為主管(作出)單位作為原行政行為部分的應訴事務承辦單位,區法制辦作為複議部分的應訴事務承辦單位。    

經複議區人民政府為單獨被告的案件,對複議行為提起訴訟的,區法制辦作為應訴事務承辦單位;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原行政行為主管(作出)單位作為應訴事務承辦單位。    

被訴行政行為應訴事務承辦單位不明確的,由區法制辦根據訴訟事項報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確定。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事務承辦單位應當履行區人民政府的應訴職責,準備答辯材料,製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    

答辯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答辯狀代擬稿;    

(二)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代理事項、代理權限等內容。    

應訴事務承辦單位在答辯過程中,要做到答辯形式規範,說理充分,提供證據全面、準確、及時、客觀,不得拒絕或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或舉證。    

第六條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    

下列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非因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應訴:    

(一)因農村集體土地或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等引發的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二)因行政行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    

(三)因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或者行政行為致使公民喪失主要生活來源而引發的案件;    

(四)對本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五)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以上案件以及區法制辦認為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確有出庭應訴必要的案件,由區法制辦審定後報常務副區長審批。    

第七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託至少一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訴訟代理人中至少有一名是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人或者熟悉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因健康或者緊急公務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書面說明情況,不得僅委託律師或者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出庭應訴。    

第八條訴訟代理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參加訴訟活動。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法院並說明理由,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    

訴訟代理人按照授權委託行使下列權限:    

(一)出庭參加訴訟活動;    

(二)行使訴訟權利;    

(三)承認原告變更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    

(四)進行調解、和解;    

(五)其他委託事項。    

訴訟代理人必須嚴格履行職責,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委託權限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訴訟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和庭審程序,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履行訴訟義務、行使訴訟權利,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不得有任何妨礙案件審理的行為。要積極協助,主動參與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    

第十條各級行政機關要尊重和維護司法權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高度重視敗訴判決或者裁定,不得拒絕或者遲延履行,不得以各種形式對抗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第十一條對於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含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確認違法、無效、變更、責令履行職責、履行給付義務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等行政機關敗訴判決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務承辦單位應當在敗訴法律文書生效後30日內,向區人民政府提交敗訴分析報告(附法院裁判文書),並抄送區法制辦。    

敗訴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訴訟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    

(三)有關的工作建議、意見和整改落實措施;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區法制辦結合分析報告、案件事實、庭審情況或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認為具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等情形的,確需問責追責的,由區法制辦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向常務副區長報告,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各級行政機關辦公室統一接收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等文書,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達、調查等法定程序。法制機構一般不代替行政機關簽收司法文書。    

區政府辦公室收到以區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後,直接轉送區法制辦,由區法制辦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應訴事務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日內準備答辯材料、製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託書,經分管區長審批,加蓋區人民政府公章後送交人民法院。    

區政府辦公室配合應訴事務承辦單位做好有關應訴工作,在應訴事務承辦單位分管區長批准的行政訴訟答辯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等文書上加蓋區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五條應訴事務承辦單位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訴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上訴意見報送區法制辦,由區法制辦審查並提出建議後報常務副區長審定。    

區人民政府決定上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務承辦單位應當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六條原告或者有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一審應訴事務承辦單位應當作為上訴案件的應訴事務承辦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上訴案件的應訴工作。    

第十七條應訴事務承辦單位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常務副區長審批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十八條原告或者有關當事人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應訴事務承辦單位應當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經常務副區長審批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向區人民政府發送的司法建議書,由應訴事務承辦單位提出書面回覆意見報區人民政府,經常務副區長同意後,向人民法院反饋。    

第二十條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後,應訴事務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合理安排行政應訴工作人員的行政應訴工作,並對工作經費、必要裝備、車輛使用等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條區人民政府作為被告行政應訴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區法制辦審定後報區長審批,較大事項由區法制辦審定後報常務副區長審批。      

第二十三條區法制辦負責全區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工作,將行政應訴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    

第二十四條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領導,強化對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充分發揮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重大疑難案件辦理中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各級法制機構的參謀助手作用。    

第二十五條區各委、辦、局,街道辦事處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的組織行政應訴工作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人大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檢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