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南昌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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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2006年3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編制、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和縣、灣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的建設納入城市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城建檔案事業的投入,提高城建檔案管理水平,保障城建檔案事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和縣、灣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和縣、灣里區城建檔案館對城建檔案實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縣、灣里區城建檔案館按照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五條 城建檔案館集中管理以下城建檔案:
(一)工業、民用建築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五)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八)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九)國家規定應當歸檔的其他城建檔案。
第六條 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編制,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構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和移交檔案。
第七條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修改、補充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其中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包括建設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
第九條 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檔案齊全;
(二)建設工程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地反映工程建設活動和建設工程實際狀況;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建設工程實體相符,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四)建設工程檔案已經按照有關規範整理立卷。
第十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城建檔案館,並向建設單位發送建設工程檔案告知書。
建設工程檔案告知書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製。建設工程檔案告知書應當包括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範圍,編制要求,報送、移交時限,報送、移交程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通知城建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城建檔案館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預驗收意見。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修改、補充建設工程檔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情況。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在3個月內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 城建檔案專業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檔案管理和相關專業知識,依法取得相應的檔案技術職稱。未受過檔案專業知識教育的,應當經檔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培訓。
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鑑定、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城建檔案的完好和安全。
城建檔案館應當做好城建檔案的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等工作,保持庫房適當的溫度和濕度,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建檔案。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館對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採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充分利用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建立城建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為社會提供城市建設基礎數據、城市建設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
城建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同級國家檔案館報送城建檔案資料目錄,縣、灣里區城建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城建檔案資料目錄,逐步實現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城建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縮微品和其他複製形式代替原件。
城建檔案縮微品和其他複製形式的城建檔案載有城建檔案館印章標記的,具有與城建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身份證或者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
境外人員或者境外組織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以及城建檔案館同意。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城建檔案,可以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執行。
利用本單位或者本人移交、捐贈、寄存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館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塗改、偽造、損毀、丟失城建檔案。
第二十二條 保管、利用城建檔案,應當執行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城建檔案內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該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損毀、丟失城建檔案的;
(二)城建檔案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向城建檔案館移交的城建檔案,由該檔案保管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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