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滕王閣名勝區保護條例
南昌市滕王閣名勝區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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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滕王閣名勝區保護條例
(1995年11月30日南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修正案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滕王閣名勝區的保護,促進旅遊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根據南昌市城市總體規劃,滕王閣名勝區保護範圍劃分為:
(一)景區為東至東仿古街(含東大門至滕王閣牌樓的道路),南至南仿古街,西至贛江防洪牆,北至水產碼頭圍牆;
(二)控制發展區為景區外,東至榕門路,南至瓷器街,西至贛江防洪牆,北至疊山路;
(三)協調區為控制發展區外,東至子固路,南至民德路轉沿江路、中山橋至蓑衣峽一線,西至贛江東岸,北至陽明路,以及沿滕王閣主樓東西向中軸線至勝利路26米寬的延伸地帶。
第三條 在滕王閣名勝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生產、經營及生活、旅遊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事業管理局是滕王閣名勝區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滕王閣管理部門),負責滕王閣名勝區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規劃、土地、公用事業、園林、環境保護、水利、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公安、交通、市容衛生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滕王閣名勝區保護工作。
第五條 景區、控制發展區的詳細規劃,由市滕王閣管理部門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的要求編制,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經批准的景區、控制發展區的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按照前款規定程序報經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景區、控制發展區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條 景區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詳細規劃。
滕王閣主樓為仿宋式建築,修繕時不得改變原貌。
景區配套建築和園林設施的風格、形式、體量、高度、色彩應當與滕王閣主樓協調。
景區新建項目容積率不得超過1,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2.5米。
自本條例施行起3年內,景區綠化覆蓋率應當達到50%以上。
第七條 景區建設和維護資金的來源:
(一)政府專項撥款;
(二)門票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收入。
景區建設和維護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市滕王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景區的管理,保持滕王閣主樓及其配套建築和園林設施完好,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維護環境衛生,改善遊覽條件和服務設施。
第九條 景區旅遊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在景區內,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地點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景區管理規定。
第十條 禁止在景區設立大型告示牌、廣告牌,張貼有礙觀瞻的標語和設置從事迷信、賭博活動的設施。
第十一條 進入景區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景區管理規定,愛護國家財產,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禁止在景區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和陳列品上塗寫、刻畫;
(二)損壞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損毀樹木、花卉、草坪及其他設施和陳列品;
(三)攜帶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 景區門前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禁止擺攤設點、堆物作業、亂停亂放車輛。
機動車輛通過沿江北路下行道時,禁止鳴放高音喇叭。
第十三條 控制發展區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詳細規劃。
控制發展區應當建設與景區配套的文化娛樂、商業購物、停車場等設施;現有建築物、構築物的外觀應當修飾,與景區相協調。
控制發展區新建項目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8.5米。
第十四條 協調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設計方案,市規劃部門應當徵求市滕王閣管理部門的意見。
協調區延伸地帶為規劃道路用地,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有計劃地拆除。
禁止在協調區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項目。
第十五條 市滕王閣管理部門對保存的與滕王閣有關的藏品、文獻資料應當設置檔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置防盜、防火、防腐設施。保存的藏品、文獻資料,禁止出賣和贈送。
市滕王閣管理部門對分散在社會上的與滕王閣有關的物品、文獻資料(包括建築圖紙、勘察資料、音像資料),可以通過接受社會捐贈、有償收購等方式收集。
前兩款規定涉及到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江西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在滕王閣名勝區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及其滕王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滕王閣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景區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和陳列品上塗寫、刻畫的,處50元至100元罰款;
(二)損壞景區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損毀樹木、花卉、草坪及其他設施和陳列品的,按照當地市場價格2倍處以罰款,並予以賠償;
(三)在景區不按照規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元至20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一)擅自改變景區、控制發展區詳細規劃的;
(二)景區、控制發展區建設項目違反詳細規劃的,或者新建項目超過限定高度的;
(三)修繕時改變滕王閣主樓原貌的;
(四)挪用景區建設和維護資金的;
(五)在協調區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項目的;
(六)出賣或者贈送保存的藏品、文獻資料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於規劃、土地、公用事業、園林、環境保護、水利、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交通、市容衛生管理等部門管理職責的,由該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入景區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履行滕王閣名勝區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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