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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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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制定機關: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昌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南昌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鼓勵國(境)內外友好人士支持本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堅持友好,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華僑以及其他非本市中國公民可以授予南昌市榮譽市民(以下簡稱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本市引進人才、資金、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或者幫助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本市投資基礎設施、工業、農業、環境保護、高新技術和其他產業,成效顯著的;

(三)資助本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和福利事業,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為本市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經貿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或者提供有重要理論價值或者實際意義的建議、信息,並產生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六)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開展交流合作,以及促進海峽兩岸交流,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組織推薦榮譽市民應當在事先徵得其本人同意後,向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二)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屬外國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機構申報;屬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工作機構申報;屬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工作機構申報;屬其他非本市中國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申報。

(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僑務、台灣事務、外事工作機構審核後,報送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儀式,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

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

第五條 榮譽市民應邀來本市參加慶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第六條 榮譽市民出入南昌口岸,海關、邊檢等機構應當給予禮遇和方便。

第七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期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在食宿、交通、參觀、就醫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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