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工程徵地移民資金會計核算辦法
南水北調工程徵地移民資金會計核算辦法 財會〔2005〕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5年11月11日 有效期:2006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南水北調工程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以下簡稱徵地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全面反映和監督徵地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加強徵地移民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管理和使用徵地移民資金的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
第三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會計機構或專職會計人員,對徵地移民資金實行獨立核算。
第四條 徵地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必須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擠占、截留、挪用。
第五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必須加強會計監督,並且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會計核算一般原則
[編輯]第六條 徵地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應正確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計期末,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徵地移民資金會計報表。年度終了時,應根據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第七條 徵地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真實可靠、全面完整、相關可比、清晰明了、編報及時,以便監督考核徵地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 徵地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必須以合法的會計憑證為依據,記錄和反映各項收支活動。
第九條 徵地移民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保證會計指標口徑一致,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編輯]第十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立,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必須做到錢賬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嚴守工作紀律,提高工作質量。
第四章 內部控制制度
[編輯]第十三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門之間、會計機構各崗位之間形成制約關係。
第十四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會計人員的分工、職權範圍、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賬務處理程序制度,使本單位的賬務組織、憑證傳遞和會計核算形式科學合理,有利於相互制約,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
第十七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對徵地移民資金的撥付、日常財務收支、往來款項等重要經濟業務建立審批制度,明確審批程序和有關人員的審批權限,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五章 會計科目
[編輯]第十八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對徵地移民資金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九條 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內容自行設置三級明細科目,必要時可建立輔助賬。
第二十條 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第二十一條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序號 | 編號 | 資金占用類 | |
---|---|---|---|
總賬科目 | 明細科目 | ||
1 | 101 | 撥出徵地移民資金 | |
2 | 111 | 徵地移民資金支出 | |
11101 | 農村移民安置支出 | ||
11102 | 城集鎮遷建支出 | ||
11103 | 工業企業遷建支出 | ||
11104 | 專業項目復建支出 | ||
11105 | 防護工程支出 | ||
11106 | 庫底清理支出 | ||
11107 | 地質災害監測防治支出 | ||
11108 | 稅費支出 | ||
11109 | 其他費用支出 | ||
3 | 112 | 待攤支出 | |
11201 | 勘測規劃設計科研費 | ||
11202 | 實施管理費 | ||
11203 | 實施機構開辦費 | ||
11204 | 技術培訓費 | ||
11205 | 監理監測評估費 | ||
11206 | 項目技術經濟評估審查費 | ||
11207 | 諮詢服務費 | ||
11208 | 其他 | ||
4 | 121 | 已完工移民項目 | |
5 | 131 | 現金 | |
6 | 132 | 銀行存款 | |
7 | 141 | 應收款 | |
8 | 151 | 固定資產 | |
9 | 201 | 撥入徵地移民資金 | |
10 | 205 | 其他收入 | |
11 | 241 | 應付款 | |
12 | 251 | 固定基金 |
第二十二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本科目核算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向下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撥付的徵地移民資金。
2.按規定撥出徵地移民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付給下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的徵地移民資金。
4.本科目應按接收撥款單位和設計單元工程設置明細賬。
1.本科目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執行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投資概算時發生的支出,包括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業企業遷建、專業項目復建、防護工程建設、庫底清理、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稅費繳納及其他費用方面的支出。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農村移民安置支出: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實施農村移民安置的各項支出。本明細科目應設置以下三級明細科目:徵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農副業設施補償費、小型水利水電設施補償費、學校及醫療網點調整補助費、基礎設施補償費、搬遷運輸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移民雙瓮廁所及沼氣池補助費、移民漁船及漁具補助費、外遷移民專業項目增容費、其他補償費(含零星果木及林木補償費、墳墓遷移費、建房困難補助費、臨時搬遷道路補助費及其他)。本明細科目應按照農村移民安置的概算項目分別就地安置和外遷安置進行明細核算。
(2)城集鎮遷建支出: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實施城集鎮遷建的各項支出。本明細科目應設置以下三級明細科目:新址徵地費、基礎設施補償費(含場地平整、室外工程、道路廣場、市政公用設施恢復、其他等)、對外連接設施補償費、居民遷移補償費、建成區農戶遷移補償費、農村移民進鎮遷移補償費、單位遷建補償費(含鎮內單位和鎮外單位)、舊城功能恢復費、其他補償費。本明細科目應按照城集鎮遷建的概算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3)工業企業遷建支出: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實施工業企業遷建的各項支出。本明細科目應設置以下三級明細科目:新址徵地費、基礎設施補償費、搬遷運輸費、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設施及設備補償費、流動資產搬遷費、停產損失費、其他。本明細科目應按照工業企業遷建的概算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4)專業項目復建支出: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實施專業項目恢復改建的各項支出。本明細科目應設置以下三級明細科目:交通設施恢復改建費(等級公路和橋梁)、渡口及碼頭改建費、輸變電設施恢復改建費、電信設施恢復改建費、廣播電視設施恢復改建費、水利水電設施恢復改建費、文物古蹟保護費、庫周交通恢復費、其他項目補償費(含輸水管道、水文和水位站、庫周水準測繪控制網點、國防光纜及其他)。本明細科目應按照專業項目恢復改建的概算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5)防護工程支出: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實施防護工程建設的各項支出。
(6)庫底清理支出: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實施庫底清理的各項支出。
(7)地質災害監測防治支出: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實施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的各項支出。
(8)稅費支出: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實施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支付的各項稅費支出。本明細科目應設置以下三級明細科目: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本明細科目應按照繳納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9)其他費用支出:核算分攤到設計單元工程的其他費用支出。
3.實際發生各項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期末,攤入待攤支出時,借記本科目(其他費用支出——××設計單元工程),貸記「待攤支出」科目。
移民工程完工時,累計徵地移民資金支出應轉入已完工移民項目的實際成本,借記「已完工移民項目」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用於未完工移民項目的徵地移民資金支出數。
5.本科目應按設計單元工程設置明細賬。
1.本科目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發生的應分攤計入移民項目的各項支出。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勘測規劃設計科研費: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為初步設計和技施設計階段徵地移民設計工作所發生的勘測、規劃、設計及科研費用。
(2)實施管理費: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所發生的工資、辦公、差旅等經常性管理費用。
(3)實施機構開辦費: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為其啟動和運作所發生的配置辦公用房、車輛和設備購置及其他開辦費用。
(4)技術培訓費: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為提高農村移民生產技能、文化素質和移民幹部管理水平所發生的費用。
(5)監理監測評估費: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所發生的監理費和監測評估費。
(6)項目技術經濟評估審查費: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所發生的項目技術經濟評估審查費。
(7)諮詢服務費: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所發生的諮詢服務費。
(8)其他: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所發生的其他待攤支出。
3.實際發生上述各項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所有待攤支出應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攤入相關的設計單元項目,借記「徵地移民資金支出——其他費用支出(××設計單元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1.本科目核算已完工的各項設計單元工程的實際成本。
2.移民項目完工時,累計徵地移民資金支出應轉入已完工移民項目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徵地移民資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已完工移民項目的累計成本。
4.本科目應按設計單元工程設置明細賬。
1.本科目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的庫存現金。徵地移民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
2.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單位交來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款」等科目。
支出現金時,借記「徵地移民資金支出」、「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1.本科目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
2.省級以下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收到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撥入的徵地移民資金、省(市)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收到項目法人按合同支付的徵地移民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入徵地移民資金」科目。實現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按計劃向下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撥出徵地移民資金時,借記「撥出徵地移民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支用銀行存款時,借記「徵地移民資金支出」、「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並結出賬面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徵地移民管理機構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指定專人簽發銀行支票,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別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准將支票交給收款單位代為簽發。
5.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實際存在銀行的款項。
1.本科目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包括應收取的各種賠款、罰金、保證金以及其他有關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2.發生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收回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收未收或暫付款項的餘額。
4.本科目應按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1.本科目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在實施管理過程中使用徵地移民資金購買的固定資產。
2.購買固定資產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借記「待攤支出——實施機構開辦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保證賬實、賬賬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
1.本科目核算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收到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撥入的、或項目法人支付的徵地移民資金。
2.省級以下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收到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撥入的徵地移民資金、省(市)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收到項目法人按合同支付的徵地移民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由上級管理機構(或項目法人)累計撥入的徵地移民資金。
1.本科目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在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過程中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2.取得利息等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實際收到的其他收入金額。
4.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1.本科目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
2.發生應付或暫收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償還應付款項或結算暫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付未付或暫收款項的餘額。
4.本科目應按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1.本科目核算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在實施管理過程用於購買固定資產的資金。
2.購買固定資產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借記「待攤支出——實施機構開辦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徵地移民管理形成的固定基金累計數。
第六章 會計報表
[編輯]第二十三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徵地移民資金會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 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種類
報表編號 | 會計報表名稱 | 編報期 |
---|---|---|
南移會01表 | 資金平衡表 | 月報、季報、年報 |
南移會02表 | 徵地移民資金支出總表 | 季報、年報 |
南移會02–1表 | 農村移民安置支出明細表 | 年報 |
南移會02–2表 | 城集鎮遷建支出明細表 | 年報 |
南移會02–3表 | 工業企業遷建支出明細表 | 年報 |
南移會02–4表 | 專業項目復建支出明細表 | 年報 |
南移會03表 | 待攤支出明細表 | 年報 |
第二十六條 會計報表格式
南移會01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單位:元 |
資金占用 | 行次 | 年初數 | 期末數 | 資金來源 | 行次 | 年初數 | 期末數 |
---|---|---|---|---|---|---|---|
一、撥出徵地移民資金 | 1 | 一、撥入徵地移民資金 | 18 | ||||
二、徵地移民資金支出 | 2 | 二、其他收入 | 19 | ||||
1.農村移民安置支出 | 3 | 三、應付款 | 20 | ||||
2.城集鎮遷建支出 | 4 | 四、固定基金 | 21 | ||||
3.工業企業遷建支出 | 5 | 22 | |||||
4.專業項目復建支出 | 6 | 23 | |||||
5.防護工程支出 | 7 | 24 | |||||
6.庫底清理支出 | 8 | 25 | |||||
7.地質災害監測防治支出 | 9 | 26 | |||||
8.稅費支出 | 10 | 27 | |||||
9.其他費用支出 | 11 | 28 | |||||
三、已完工移民項目 | 12 | 29 | |||||
四、現金 | 13 | 30 | |||||
五、銀行存款 | 14 | 31 | |||||
六、應收款 | 15 | 32 | |||||
七、固定資產 | 16 | 33 | |||||
資金占用總計 | 17 | 資金來源總計 | 34 |
單位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 制表人: |
南移會02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___月 | 單位:元 |
項 目 | 行次 | 概算投資 | 計劃數 | 支出數 | ||
---|---|---|---|---|---|---|
累計 | 本年 | 累計 | 本年 | |||
1 | 2 | 3 | 4 | 5 | ||
1.農村移民安置支出 | 1 | |||||
2.城集鎮遷建支出 | 2 | |||||
3.工礦企業遷建支出 | 3 | |||||
4.專業項目復建支出 | 4 | |||||
5.防護工程支出 | 5 | |||||
6.庫底清理支出 | 6 | |||||
7.地質災害監測防治支出 | 7 | |||||
8.稅費支出 | 8 | |||||
(1)耕地占用稅 | 9 | |||||
(2)耕地開墾費 | 10 | |||||
(3)森林植被恢復費 | 11 | |||||
(4)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 12 | |||||
9.其他費用支出 | 13 | |||||
總 計 | 14 |
單位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 制表人: |
南移會02–1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 | 單位:元 |
項 目 | 行次 | 概算投資 | 計劃數 | 支出數 | ||||
---|---|---|---|---|---|---|---|---|
累計 | 本年 | 累計 | 本年 | |||||
合計 | 其中:個人 | 合計 | 其中:個人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徵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 1 | |||||||
2.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 | 2 | |||||||
3.農副業設施補償費 | 3 | |||||||
4.小型水利水電設施補償費 | 4 | |||||||
5.學校及醫療網點調整補助費 | 5 | |||||||
6.基礎設施補償費 | 6 | |||||||
7.搬遷運輸費 | 7 | |||||||
8.過渡期生活補助費 | 8 | |||||||
9.移民雙瓮廁所及沼氣池補助費 | 9 | |||||||
10.移民漁船及漁具補助費 | 10 | |||||||
11.外遷移民專業項目增容費 | 11 | |||||||
12.其他補償費 | 12 | |||||||
(1)零星果木及林木補償費 | 13 | |||||||
(2)墳墓遷移費 | 14 | |||||||
(3)建房困難補助費 | 15 | |||||||
(4)臨時搬遷道路補助費 | 16 | |||||||
(5)其 他 | 17 | |||||||
總 計 | 18 |
單位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 制表人: |
南移會02–2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 | 單位:元 |
項 目 | 行次 | 概算投資 | 計劃數 | 支出數 | ||
---|---|---|---|---|---|---|
累計 | 本年 | 累計 | 本年 | |||
1 | 2 | 3 | 4 | 5 | ||
1.新址徵地費 | 1 | |||||
2.基礎設施補償費 | 2 | |||||
(1)場地平整 | 3 | |||||
(2)室外工程 | 4 | |||||
(3)道路廣場 | 5 | |||||
(4)市政公用設施恢復 | 6 | |||||
(5)其 他 | 7 | |||||
3.對外連接設施補償費 | 8 | |||||
4.居民遷移補償費 | 9 | |||||
5.建成區農戶遷移補償費 | 10 | |||||
6.農村移民進鎮遷移補償費 | 11 | |||||
7.單位遷建補償費 | 12 | |||||
(1)鎮內單位 | 13 | |||||
(2)鎮外單位 | 14 | |||||
8.舊城功能恢復費 | 15 | |||||
9.其他補償費 | 16 | |||||
總 計 | 17 |
單位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 制表人: |
南移會02–3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 | 單位:元 |
項 目 | 行次 | 概算投資 | 計劃數 | 支出數 | ||
---|---|---|---|---|---|---|
累計 | 本年 | 累計 | 本年 | |||
1 | 2 | 3 | 4 | 5 | ||
1.新址徵地費 | 1 | |||||
2.基礎設施補償費 | 2 | |||||
3.搬遷運輸費 | 3 | |||||
4.房屋及附屬建築物補償費 | 4 | |||||
5.設施及設備補償費 | 5 | |||||
6.流動資產搬遷費 | 6 | |||||
7.停產損失費 | 7 | |||||
8.其 他 | 8 | |||||
總 計 | 9 |
單位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 制表人: |
南移會02–4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 | 單位:元 |
項 目 | 行次 | 概算投資 | 計劃數 | 支出數 | ||
---|---|---|---|---|---|---|
累計 | 本年 | 累計 | 本年 | |||
1 | 2 | 3 | 4 | 5 | ||
1.交通設施恢復改建費 | 1 | |||||
(1)等級公路 | 2 | |||||
(2)橋 梁 | 3 | |||||
2.渡口及碼頭改建費 | 4 | |||||
3.輸變電設施恢復改建費 | 5 | |||||
4.電信設施恢復改建費 | 6 | |||||
5.廣播電視設施恢復改建費 | 7 | |||||
6.水利水電設施恢復改建費 | 8 | |||||
7.文物古蹟保護費 | 9 | |||||
8.庫周交通恢復費 | 10 | |||||
9.其他項目補償費 | 11 | |||||
(1)輸水管道 | 12 | |||||
(2)水文和水位站 | 13 | |||||
(3)庫周水準測繪控制網點 | 14 | |||||
(4)國防光纜 | 15 | |||||
(5)其 他 | 16 | |||||
總 計 | 17 |
單位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 制表人: |
南移會03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 | 單位:元 |
項 目 | 行次 | 概算投資 | 計劃數 | 支出數 | ||
---|---|---|---|---|---|---|
累計 | 本年 | 累計 | 本年 | |||
1 | 2 | 3 | 4 | 5 | ||
1.勘測規劃設計科研費 | 1 | |||||
(1)勘測規劃費 | 2 | |||||
(2)設計費 | 3 | |||||
(3)科研費 | 4 | |||||
2.實施管理費 | 5 | |||||
(1)人員經費 | 6 | |||||
(2)辦公經費 | 7 | |||||
(3)差旅費 | 8 | |||||
(4)其 他 | 9 | |||||
3.實施機構開辦費 | 10 | |||||
4.技術培訓費 | 11 | |||||
5.監理監測評估費 | 12 | |||||
(1)監理費 | 13 | |||||
(2)監測評估費 | 14 | |||||
6.項目技術經濟評估審查費 | 15 | |||||
7.諮詢服務費 | 16 | |||||
8.其 他 | 17 | |||||
總 計 | 18 |
單位負責人: | 會計機構負責人: | 制表人: |
第二十七條 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各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期末全部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綜合反映徵地移民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的增減變動情況及其相互對應關係;考核、分析徵地移民資金的撥入及使用情況。
2.本表「年初數」欄的數字,根據上年末本表「期末數」欄的數字填列。
3.本表資金占用方各項目的內容及「期末數」欄的填列方法:
(1)「撥出徵地移民資金」項目(1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付下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的徵地移民資金,含包幹內徵地移民資金和包幹外其他資金,根據「撥出徵地移民資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徵地移民資金支出」(2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用於未完工移民項目的各項徵地移民資金支出數,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其中:
「農村移民安置支出」(3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支出的用於農村移民安置的款項,根據「農村移民安置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城集鎮遷建支出」(4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支出的用於城集鎮遷建的款項,根據「城集鎮遷建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工業企業遷建支出」(5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支出的用於工業企業遷建的款項,根據「工業企業遷建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專業項目復建支出」(6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支出的用於專業項目恢復和改建的款項,根據「專業項目復建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防護工程支出」(7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支出的用於防護工程的款項,根據「防護工程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庫底清理支出」(8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支出的用於庫底清理的款項,根據「庫底清理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地質災害監測防治支出」(9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支出的用於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的款項,根據「地質災害監測防治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稅費支出」(10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支出的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稅費,根據「稅費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其他費用支出」(11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支出的實施管理費等其他支出,根據「其他費用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3)「已完工移民項目」(12行),反映已完工的各項設計單元工程的實際成本,根據「已完工移民項目」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4)「現金」(13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期末庫存現金餘額,根據「現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5)「銀行存款」(14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期末銀行存款餘額,根據「銀行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6)「應收款」(15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期末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根據「應收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7)「固定資產」(16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在實施管理過程中使用徵地移民資金購買的固定資產,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4.本表資金來源方各項目的內容及「期末數」的填列方法:
(1)「撥入徵地移民資金」(18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收到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或項目法人撥入的徵地移民資金,根據「撥入徵地移民資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其他收入」(19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發生的利息收入等,根據「其他收入」科目的期餘額填列。
(3)「應付款」(20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根據「應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4)「固定基金」(21行),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在實施管理過程用於購買固定資產的資金,根據「固定基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5.本表各項目之間的關係如下:
(1)2行=3行至11行之和
(2)17行=1行+2行+12行+13行+14行+15行+16行
(3)34行=18行至21行之和
(4)17行=34行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調工程移民投資概算、累計計劃數、本年計劃數、累計支出數和本年支出數等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檢查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分析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工作的進展和完成情況,考核各項目的累計計劃數、累計支出數與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資」欄(1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各類徵地移民資金的投資概算數,根據國家核定的投資概算逐項填列。
3.本表「計劃數——累計」欄(2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累計各類徵地移民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累計計劃數逐項填列。
4.本表「計劃數——本年」欄(3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當年各類徵地移民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本年計劃數逐項填列。
5.本表「支出數——累計」欄(4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各類徵地移民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數——本年」欄(5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本年實際撥出的各類徵地移民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7.本表各項目之間的關係如下:
(1)8行=9行至12行之和
(2)14行=1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13行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調工程農村移民安置投資概算、累計計劃數、本年計劃數、累計支出數和本年支出數等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檢查農村移民安置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分析南水北調工程農村移民安置的進展和完成情況,考核農村移民安置各項目的累計計劃數、累計支出數與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資」欄(1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各類農村移民安置資金的投資概算數,根據國家核定的投資概算分別填列。
3.本表「計劃數——累計」欄(2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累計各類農村移民安置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累計計劃數逐項填列。
4.本表「計劃數——本年」欄(3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當年各類農村移民安置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本年計劃數逐項填列。
5.本表「支出數——累計(合計)」欄(4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各類農村移民安置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農村移民安置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數——累計(其中:個人)」欄(5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各類農村移民安置資金中支付給農村移民個人的金額,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農村移民安置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分析填列。
7.本表「支出數——本年(合計)」欄(6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本年實際撥出的各類農村移民安置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農村移民安置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8.本表「支出數——本年(其中:個人)」欄(7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本年實際撥出的各類農村移民安置資金中支付給農村移民個人的金額,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農村移民安置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9.本表各項目之間的關係如下:
(1)12行=13行至17行之和
(2)18行=1行至12行之和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調工程城集鎮移民遷建投資概算、累計計劃數、本年計劃數、累計支出數和本年支出數等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檢查城集鎮遷建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分析南水北調工程城集鎮遷建的進展和完成情況,考核城集鎮遷建各項目的累計計劃數、累計支出數與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資」欄(1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各類城集鎮遷建資金的投資概算數,根據國家核定的投資概算逐項填列。
3.本表「計劃數——累計」欄(2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累計各類城集鎮遷建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累計計劃數逐項填列。
4.本表「計劃數——本年」欄(3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當年各類城集鎮遷建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本年計劃數逐項填列。
5.本表「支出數——累計」欄(4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各類城集鎮遷建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城集鎮遷建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數——本年」欄(5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本年實際撥出的各類城集鎮遷建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城集鎮遷建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7.本表各項目之間的關係如下:
(1)2行=3行至7行之和
(2)12行=13行+14行
(3)17=1行+2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5行+16行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調工程工業企業遷建投資概算、累計計劃數、本年計劃數、累計支出數和本年支出數等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檢查工業企業遷建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分析南水北調工程工業企業遷建的進展和完成情況,考核工業企業遷建各項目的累計計劃數、累計支出數與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資」欄(1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各類工業企業遷建資金的投資概算數,根據國家核定的投資概算逐項填列。
3.本表「計劃數——累計」欄(2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累計各類工業企業遷建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累計計劃數逐項填列。
4.本表「計劃數——本年」欄(3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當年各類工業企業遷建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本年計劃數逐項填列。
5.本表「支出數——累計」欄(4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各類工業企業遷建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工業企業遷建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數——本年」欄(5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本年實際撥出的各類工業企業遷建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工業企業遷建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7.本表各項目之間的關係如下:
9行=1行至8行之和
1.本表全面反映南水北調工程專業項目復建投資概算、累計計劃數、本年計劃數、累計支出數和本年支出數等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檢查專業項目復建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分析南水北調工程專業項目復建的進展和完成情況,考核專業項目復建各項目的累計計劃數、累計支出數與概算的匹配程度。
2.本表「概算投資」欄(1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各類專業項目復建資金的投資概算數,根據國家核定的投資概算逐項填列。
3.本表「計劃數——累計」欄(2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累計各類專業項目復建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累計計劃數逐項填列。
4.本表「計劃數——本年」欄(3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當年各類專業項目復建資金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本年計劃數逐項填列。
5.本表「支出數——累計」欄(4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各類專業項目復建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專業項目復建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數——本年」欄(5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本年實際撥出的各類專業項目復建資金,根據「徵地移民資金支出——專業項目復建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7.本表各項目之間的關係如下:
(1)1行=2行+3行
(2)11行=12行至16行之和
(3)17行=1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
1.本表全面反映在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的投資概算、累計計劃數、本年計劃數、累計支出數和本年支出數等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檢查其他費用的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和經費支出情況。
2.本表「概算投資」欄(1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各類其他費用的投資概算數,根據國家核定的投資概算逐項填列。
3.本表「計劃數——累計」欄(2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累計各類其他費用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累計計劃數逐項填列。
4.本表「計劃數——本年」欄(3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當年各類其他費用的計劃數,根據上級徵地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本年計劃數逐項填列。
5.本表「支出數——累計」欄(4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各類其他費用,根據「待攤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累計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6.本表「支出數——本年」欄(5欄)所屬各項目,分別反映徵地移民管理機構本年實際撥出的各類其他費用,根據「待攤支出」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7.本表各項目之間的關係如下:
(1)1行=2行至4行之和
(2)5行=6行至9行之和
(3)12行=13行+14行
(4)18行=1行+5行+10行+11行+12行+15行+16行+17行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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