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
制定機關: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南通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8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6年7月11日南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制定 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濠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濠河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風景區範圍以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風景區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旅遊、文化、城管、公安、環保、交通、水利、工商、衛生、質監、食藥監、宗教、安監以及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風景區的派駐機構同時接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

崇川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街道辦事處等協同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處理風景區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設施和環境的義務,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設施和環境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風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風景區的範圍以及核心景區的範圍。

第九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風景區詳細規劃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南通市城市總體規劃,涉及風景區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與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銜接。

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有效保護風景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統籌兼顧旅遊發展與市民生活、文化娛樂、休閒健身和街區改造等功能需求,合理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編制風景區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參與涉及風景區的各類專項規劃的會審。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風景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法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風景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風景區的建設應當按照規劃進行,景點及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納入城市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調等,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第十六條 禁止在風景區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核心景區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設施。

第十七條 風景區內已經建設的各類建(構)築物和設施,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有計劃地進行改造或者遷出;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和設施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 利用和保護

第十八條 風景區內的濠河水體、濠河兩岸生態景觀、古樹名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構)築物、歷史風貌建築、歷史遺址、歷史地名、名人故居、宗教場所、文博場館等自然、人文景觀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屬於受保護的風景名勝資源。

第十九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登記,報市人民政府確認,建立風景名勝資源檔案及相關數據庫,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經確認的風景名勝資源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和利用。

風景區內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保存。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內具備條件的公園、名人故居、歷史遺址、文博場館、體育場館等場所應當向公眾開放。

風景區核心景區內的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等應當對公眾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圍圈、封堵。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風景區旅遊發展專項規劃以及風景區的承載能力,科學確定遊覽接待容量、遊覽線路、經營服務網點和特色街區業態布局。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點和文化內涵,培育和發展文化產業、特色旅遊、體育健身等公益性、大眾化服務項目,優化風景區生態旅遊、文化休閒功能。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風景區的規劃及功能特點,投資旅遊服務和文化休閒項目。

第二十四條 濠河水體應當保持自然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流、改向、填埋、圍圈或者作其他改變。依據規劃,風景區建設確需利用水體、水面的,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聽證、論證,徵求公眾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崇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風景區及其周邊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網設施。

風景區及其周邊建設、生產、生活污水應當進入城市污水管網。

風景區水域不得設立排污口,禁止向水體和雨水管網排放污水、傾倒污染物,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監測濠河水質,並向社會公布。風景區管理機構發現濠河水質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治理。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在風景區從事建設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風景區管理規定,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塵降噪,保護好風景區景物、植被、水體和地形地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貌。

不得擅自傾倒建築垃圾、建築渣土。

第二十八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炸魚、毒魚、電魚,設網以及使用拋鈎等危險方式捕魚,擅自栽植、放生外來物種;

(二)擅自航行、停泊或者水上作業;

(三)在禁止區域或者時段游泳、垂釣;

(四)破壞綠化設施,擅自占用綠地、廣場、步道、水域;

(五)在景物、建(構)築物和設施上塗寫、刻畫,攀折、刻劃樹木,擅自張貼、懸掛、晾曬物品;

(六)亂扔垃圾,焚燒垃圾或者物品,隨地便溺;

(七)違規停放車輛;

(八)未經批准飼養家禽、家畜;

(九)攜犬進入禁止區域,攜犬不束牽引繩、寵物糞便不作清理;

(十)娛樂健身等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其他影響和破壞風景區資源、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前款第三項、第九項規定的禁止區域、時段由風景區管理機構劃定,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風景區內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戶外演出、影視拍攝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完善風景區管理數字化信息系統,並與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相融合。

第三十一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完善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旅遊基礎設施,推進智慧旅遊發展,合理設置遊覽標誌和安全警示標牌,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提供必要的信息諮詢服務。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監督風景區內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改善交通條件、服務設施和遊覽環境。

第三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景區安全管理,制定並公布安全管理規定和應急救援預案,督促和檢查有關單位,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遊覽船舶在濠河航行的航線和停靠的碼頭,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風景區內遊覽車輛營運的路線和停靠站點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公安、交通、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設定。

第三十四條 風景區內用於遊覽觀光服務的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使用清潔能源,配備安全設施,保持車體、船體整潔美觀,並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十五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經營場所、地點和服務內容應當符合風景區經營服務網點規劃。

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在風景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經營範圍內依法經營、文明經商,不得擴面經營、店外經營。

不得擅自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

第三十六條 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風景區管理規定,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三十七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妥善處理各種投訴,發現、制止和依法查處或者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區從事建設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風景區內建設禁止建設的建築物和設施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植被、水體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炸魚、毒魚、電魚、設網捕魚的,沒收漁具和漁獲物,炸魚、毒魚的,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電魚、設網捕魚的,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使用拋鈎等危險方式捕魚,擅自栽植、放生外來物種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航行、停泊或者水上作業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禁止區域或者時段游泳、垂釣,經勸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破壞綠化設施的,可以處損失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擅自占用綠地的,可以處所占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占用廣場、步道、水域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在景物、建(構)築物和設施上塗寫、刻畫,攀折、刻劃樹木,擅自張貼、懸掛、晾曬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六)亂扔垃圾,焚燒垃圾或者物品,隨地便溺的,處五十元罰款。

(七)在公園、綠地、廣場、步道違規停放車輛的,機動車輛可以處五十元罰款,非機動車輛可以處二十元罰款。

(八)未經批准飼養家禽、家畜的,每隻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九)攜犬進入禁止區域,攜犬不束牽引繩、寵物糞便不作清理,經勸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指定地點、區域和管理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風景區內的公園、綠地、廣場、步道擺攤設點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風景區水體排放污水、傾倒污染物,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在風景區傾倒建築垃圾、建築渣土等行為,分別由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風景區內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社會治安管理和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公安機關、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經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的,風景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