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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財政局關於企業民兵訓練工資、基層企業共青團組織活動經費等問題處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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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財政局
關於幾個費用問題處理的通知

財企秘字第295號
1963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江蘇省南通市財政局

各企業單位:

接省財政廳(63)財經辦字第2210、2514號和(63)財經王字第2575號等通知,現綜合摘轉如下:

一、企業民兵訓練的工資在輔助工資項目列支,即企業會計科目「工資」項下,列入生產成本。在統計工資總額組成時,應分別基本工資、輔助工資反映。差旅費、日常辦公費,民兵購物費用,分別在企業管理費有關項目內列支。集訓期間的辦公費、雜支費、訓練費,由組織集訓的單位負責開支,列報民兵事業費。

二、基層企業共青團組織的活動經費、應由團費收入內開支,如因特殊原因確有不足時,可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由企業依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少數補助。其補助費用可在「企業管理費——其他」項目中列支。

三、企業接受外單位委託加工發生的溢料和虧料的處理,財政部(63)財制字第63號內規定:「為了正確反映加工損益情況,企業接受外單位委託加工發生的溢料,如果加工合同規定歸加工企業所有,可以作為加工收入處理,即:皆記有關材料科目,貨記銷售科目,不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至於發生的虧料,可以作為增加加工成本處理」。

以上規定,希各企業遵照執行。

1963年8月31日

抄送:主管局(科)、稅務局及分局、建設銀行、建築公司、人武部、團市委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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