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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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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南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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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南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南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南陽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2020年6月30日南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四章 發展與促進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新發展理念,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南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的理念,遵循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客觀規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的社會形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從事的各項建設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堅持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考核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態文明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經依法批准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強度和發展潛力,確定不同區域的建設規模、結構和布局,形成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鄉空間結構,通過優化城鎮功能、完善城鄉布局、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和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預留大氣流動風道、綠色生態廊道,因地制宜擴大綠地、水面、濕地面積,構建優美的城市天際線,營造宜居環境。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空間規劃要求和主體功能定位,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明確禁建區、限建區和適建區範圍。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強化國土空間用途管制,促進城鎮低效土地盤活利用,加強建設項目用地監管,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綠色發展戰略,根據本行政區域不同片區的功能定位、生態狀況和發展優勢,建立綠色低碳產業體系。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環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企業的引導退出行業清單,並負責組織開展產業引導退出工作。

禁止引進、新建、改建、擴建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環境准入條件以及列入產業准入負面清單的產業、企業和項目。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十五條 生態保護應當以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復為核心,統籌實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複製度,營造良好生態安全環境。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渠首水源地綠色生態屏障和南水北調中線幹渠(南陽段)生態走廊的保護,強化生態功能,劃定水源保護區,控制開發建設,確保水質安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區域實行重點保護:

(一)丹江流域南水北調水源地、淮河源頭水源地、白河飲用水水源地等水源保護區;

(二)寶天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伏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高樂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南南陽恐龍蛋化石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丹江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區;

(三)寺山國家森林公園、淮河源國家森林公園、獨山森林公園、紫山森林公園等森林公園;

(四)南陽白河國家濕地公園、鄧州湍河國家濕地公園、淅川丹陽湖國家濕地公園、唐河友蘭國家濕地公園等濕地公園;

(五)南陽伏牛山世界地質公園、南陽寶天曼世界地質公園等地質公園;

(六)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其轄區的水資源利用、水生態修復、水環境治理、水災害防治等工作予以組織領導、監督協調,督促或者建議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做好水生態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實施河長制,落實河流管護主體、責任和經費,完善河流管護標準,加強對河長制的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重點流域、河流、水庫的水污染防治及水土保持規劃,實施白河、唐河、淮河、湍河、趙河、灌河、潦河等流域及丹江、鴨河口等水庫的綜合整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梅溪河、漢城河、溫涼河、護城河、邕河、溧河、三里河、十二里河等城市內河的治理和保護。

水行政、應急管理和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拆除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保障河勢穩定和行洪安全。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非法採砂;經依法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採砂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責令作業單位及時清除棄料、平整堆體、回收處理污染物,修復作業現場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防治結合、違法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大氣污染防治體系。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年度計劃和控制措施,並將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土壤環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物侵蝕,提高污染土地安全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合理控制礦產資源開發,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按照依法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進行開採和生態修復。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防治農業污染、工業污染、畜禽養殖污染和農村生活污染,開展農業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保護農村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等工作,推行國家儲備林建設,加強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促進森林生態系統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與建設,開展退耕還濕、退養還灘、擴水增濕、生態補水等工作,改善濕地生態質量,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提升濕地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綠化建設中應當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種類,注重市樹望春玉蘭、市花月季等優質種質資源的種植與養護,科學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護植物的多樣性,確保綠地系統的穩定。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及其疫病監控,保障生態安全。

禁止違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生物多樣性的調查和監測,建立生物多樣性數據庫,完善外來物種風險評價和應急處理制度。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固體廢物綜合處理系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和相關基礎設施,組織實施城市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制度,實行餐廚垃圾統一收集、集中定點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建築垃圾治理體系的建設,加強建築垃圾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推進綠色施工。施工單位應當規範建築垃圾、土方等清理、運輸和堆放,採取措施防止揚塵、減少廢棄物排放。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監督管理,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噪聲污染和光污染防治體系,最大限度消除噪聲污染和光污染源。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和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因生態災害、突發事件導致生態環境受到破壞或者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救災救濟和生態修復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促進自然資源保護及合理利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生態補償基金,用於生態保護和修復、生態補償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責任。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加強管理、統籌使用。

第四章 發展與促進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積極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相關單位、個人開展可再生資源綜合利用。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台相關政策、措施,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改善能源消費結構,促進能源梯級利用,加強重點領域節能管理,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清潔生產信息通報機制,落實清潔生產審核,推廣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運輸結構,建設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鼓勵和支持鐵路、水路運輸,完善綜合運輸網絡,提高運輸組織水平。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利用市場化機制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培育發展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建立第三方治理機制;依法推行水權、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等交易制度。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旅遊資源實際情況,推進生態旅遊項目建設,創建生態旅遊示範區,促進生態旅遊與經濟發展、鄉村振興相融合。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收集、保存、利用南陽月季等優質種質資源,發掘花卉產業潛力,推動集約化、集團化和產業化發展。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投入和應用推廣力度,強化人才支撐,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個人等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和建造方式創新,鼓勵和支持城鎮新建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弘揚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文化,倡導文明、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再生產品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鼓勵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低碳、環保出行方式。鼓勵公眾優先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再生產品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

負有生態文明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新聞媒體、網絡平台和文化藝術單位,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公益宣傳,開展各類公益講座、展覽展示等活動,積極推動相關文化藝術作品的創作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編制具有南陽特色的生態文明讀本和宣傳材料,組織生態文明學習培訓。鼓勵環境保護社團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服務活動。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過管理制度、村規民約等形式,規定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培養生態文明意識。

鼓勵各類學校定期開展生態文明主題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鼓勵幼兒園開展兒童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鼓勵環境保護志願者和其他社會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公益事業。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生態文明建設的財政支持力度,對環境風險較大的重點區域,應當適當增加財政投入。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融資等方面支持生態文明建設。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組織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跨部門、跨區域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環境治理綜合監管體系,優化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配置,整合相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對相關責任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實行生態環境決策責任和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審計機關應當對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負責人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審計機關在開展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對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共享和發布平台,公開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及執行情況、生態控制線的範圍、生態文明建設考核評價結果、生態文明違法行為處罰情況、生態文明建設成果、公眾參與信息反饋等相關信息。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制度,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投訴舉報受理制度,明確投訴舉報部門和電話等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依法投訴、舉報。

第五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環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律師、其他法律工作者為環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處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監督,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報告,檢查有關生態文明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對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決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

(二)未依法公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監督的;

(五)未依法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及時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官莊工區、鴨河工區和臥龍綜合保稅區等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工作。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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