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保健局關於老幹部、老專家外出療養手續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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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保健局關於老幹部、老專家外出療養手續等問題的通知
衛健局字〔1986〕第11號
1986年5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文件

中央、國務院各部委:

  為了解決中央在京單位老幹部、老專家療養的需要,幾年來,衛生部在京內外投資修建了一批療養床位。由於各單位不斷詢問療養手續等問題,現根據財政部、衛生部〔1982〕財事字第1號通知精神及當前實際情況,獎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是享受司局級以上醫療待遇的幹部和相應待遇的專家及高級知識分子去療養院療養(休養)時,應有醫療病情摘要和單位介紹證明;所需病歷摘要,由合同醫院協助解決。

  二、手術後或疾病住院治療後恢復期的上述幹部、專家,需要去外地療養時,經本單位同意,衛生部保健局批准,並報所在區衛生局公費醫療科備案後,方可由單位聯繫療養院療養。在本市療養院療養的,經本單位同意,直接由所在區衛生局公費醫療科批准後,即可聯繫療養。療養期間不得自行轉換療養場所。所需醫療費和住院費在公費醫療經費內報銷。

  三、不屬於手術後或疾病住院治療後恢復期的上述幹部、專家外出療養時,經單位組織批准,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區衛生局公費醫療科)同意後,即可由單位直接與療養院聯繫療養。療養期間的醫療費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床位費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療養人員的往返車船費、取暖或空調費(不包括旅館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在所在單位旅差費、公務費項目內報銷。療養人員住療養院(所)期間的交通費、文娛書報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五、副部長及相當於這一級的離休幹部外出療養(休養),按照〔1980〕國辦發18號文件規定「高級幹部外出休養,因病或年老休弱,需要家屬隨同照顧的,公家一般可報銷家屬一人的同席車、船費和住宿費,但一般不得攜帶已參加工作的子女」。其他一切手續,均執行上述統一規定。

  六、為了保障安全,患有嚴重心、腦血管疾病不適合作長途旅行的老同志,為避免發生發生意外,以就地、就近療養為宜。

  七、去外地療養的幹部、專家、應遵守當地療養院(所)的一切規章制度。

  附:療養院名稱、地址

1986年5月8日


附:

療養院名稱、地址

  

  療養院名稱                  地址

  山東省青島療養院               山東省青島市

  鏡泊湖療養院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遼寧省大連幹部療養院             遼寧省大連市

  錦州市興城療養院               遼寧省錦州市興城縣

  承德醫學院附屬醫院              河北省承德市

  河北省北戴河幹部療養院            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

  北京市小湯山康復醫院             北京市昌平縣

  煙臺康復中心                 山東省煙臺市(1986

                         年9月可用)

  煙臺市威海療養院               山東省煙臺市威海

  江蘇太湖療養院                江蘇省無錫市黿頭渚

  江蘇省鐘山幹部療養院             江蘇省南京市

  黃山溫泉幹部療養院              安徽省黃山

  廈門中山醫院                 福建省廈門市湖浜南路

                         (1987年5月可用)

  廬山中山醫院                 江西省九江市廬山

  肇慶地區第二人民醫院             廣東省肇慶市(1987

                         年可用)

  (廣東省肇慶地區老幹部康復中心)

  廣東從化溫泉幹部療養院            廣東省從化市

  雲南省幹部療養院               雲南省昆明市

  桂林南溪醫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

  (老幹部療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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