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嚴格控制病人轉地治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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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嚴格控制病人轉地治療的通知
〔62〕衛保崔字第108號
1962年8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病人轉地治療問題,我部在1958年4月25日(58)衛廳秘字321號通知中規定:「各省、市、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對外轉病人應認真審查,凡本省能夠治療的病症,均在本地區治療,對在本地區無法冶療而了解外地確有辦法治療的病症,才予以轉外地治療,但事先必須將病人的病歷材料直接寄送要去的醫療單位,經對方同意答覆後,再介紹病人前去治療,凡一般慢性病症,目前在本地、外地均無法根治者,應說服病人及其家屬仍在本地區治療或休養,以免徒勞往返。」同時,對於確需轉地治療者規定:「根據各地不同醫療技術條件,將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就近劃分為若干地區,並在該地區內指定若干條件較好的醫院負責解決該地區疑難病症的治療工作。」以後我部又以(59)衛廳秘字156號通知,嚴格執行劃區醫療的規定。1960年2月,我部又以(60)衛廳秘字94號文,轉發了北京市公共衛生局和上海市衛生局對於外地病人看病情況的報告。近年來外地幹部來北京看病的人數仍不少,椐我部保健局不完全統計,各地廳、局長以上來北京看病的,1959年是317人,1960年為728人,1961年增至1163人。其中絕大多數未經聯繫即自行來京,而且多數是慢性病,診斷已經明確,北京各醫院也無更好的治療方法。加以北京各醫院病床甚為緊張,排隊等後入院的情況已很嚴重,對於外地來京病人按病情需要住院的也難以及時安排入院,不需住院的,在食、宿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這樣使病人徒勞往返,對病情不僅無益,反而有害。同時,在經費方面也增加了開支。在目前國家經費困難的情況下,更應加以注意。為此,特再次通知,請嚴格控制病人轉地治療,對於確需轉地治療的,必須認真按前述規定辦理。今後需轉來北京治療的病人,級別在行政十級以上的,可與本部保健局聯繫,十一級以下的,與北京市公共衛生局聯繫,經其將病歷材料轉有關醫院研究同意後方可介紹來京。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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