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幾點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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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幾點補充通知
[56]衛醫字第630號
1956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56年8月21日本部與國務院人事局、內務部「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通知」聯合下達後,近接江蘇、遼寧、安徽、新疆等地衛生廳來函詢問有關問題,如退休前不享受公費醫療,退休後是否享受?國家金融機關(人民銀行)原來既不享受勞保不享受公費醫療,其工作人員退休後如何辦理,退休後又根據什麼給予辦理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原通知中第一條「由所在省、市調劑解決」不明確等。經與有關部門聯繫,答覆如下:

1.凡是按1955年12月29日〔55〕國秘字第245號「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辦理退休手續,並取得各級人事部門(如中央一級由國務院人事局,省由省人事局等)發給退休人員本人的「退休人員介紹信」和「退休人員證明書」者,給予辦理公費醫療。國家金融機關不按此命令辦理退休,故不辦理公費醫療。

2.通知中第一條「由所在省、市調劑解決」是指1956年度退休人員的公費醫療經費不再由中央追加,至下年度再由各地編入本地公費醫療預算之內。

195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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