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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對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及時組織醫療救護及上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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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對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及時組織醫療救護及上報的通知
1990年7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文件

  我國幅員廣闊、人口眾多,各種自然的、人為的災害時有發生,造成一定的人員傷亡和疾病暴發流行。為了及時溝通信息,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組織醫療救護,儘可能的減少因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及疾病暴發流行造成的損失,使人民群眾在困難的時刻,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的報告

  下列伴有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必須在12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及有關部門。

  1.凡重大災害、突發事件、事故造成一次傷亡50人以上或人員傷亡在50人以下,但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的(如涉外事件等)。

  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地、旅遊開放城市10天內發生人間鼠疫續發病例;其它地區人間鼠疫暴發5例以上,並危及相鄰省、區、市,需要採取聯防措施的。

  3.旅遊開放城市在10天內發生200例以上霍亂病例或出現5例以上死亡;其它局部地區在短期內發生霍亂大流行,危及相鄰省、區、市,需要採取聯防措施的。

  4.其它法定傳染病在短期內大面積暴發流行,超出所在省、地、市控制能力的。

  5.發生50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1次造成千人以上毒氣或毒物及其它理化致病因素造成的中毒事故的。

  上報的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發生原因以及當地組織救護的領導、人員、救治能力、採取措施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等。

  二、處理程序

  1.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有關突發事件、重大事故或疫情通知後,應立即組織救護力量或專業防治隊伍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救護和疾病防治。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2.省、地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出有關負責人和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救治和組織協調並將有關情況上報當地政府和衛生部。

  3.重大疫情及中毒事故在組織救治的同時,要組織專家儘快到現場查明原因,並提出報告。如屬破壞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等部門。

  4.衛生部按規定迅速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和將中央及國務院領導的有關批示迅速傳達到有關部門貫徹落實。

  5.疫區處理

  疫區處理和疫情的報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條款執行。

  三、組織協調

  1.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的醫療救護和防疫工作;與有關部門聯繫解決藥品、生物製品、醫療器械及消、殺藥械和急救用交通工具的聯繫。

  2.按國務院決定由衛生部負責協調和指導醫療救護工作。衛生部接到伴有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疫情後,如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提出需由衛生部予以協調,將指定有關司局派出人員和組織專家赴現場協助當地衛生部門共同做好醫療救護和疾病防治的領導組織及技術指導工作。

  3.衛生部有關司局對應急工作的分工:

  (1)辦公廳負責組織聯絡和傳遞信息工作。

  (2)醫政司負責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醫療救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有關專家的選派。

  (3)防疫司、地病司負責有關傳染病的應急處理的組織領導和有關專家的選派。

  (4)衛生監督司負責對重大中毒事故和理化因素所致事故應急處理的組織領導和有關專家的選派。

  (5)藥政局負責生物製品的儲備和供應及國外無償援助的救援藥品檢驗工作,負責與國家醫藥管理局研究編制常用應急醫療搶救用藥目錄,落實生產計劃和供應單位。按國務委員李鐵映的指示,急救用藥品、醫療器械由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儲備、調撥和供應。

  (6)愛衛會負責急需的消、殺藥品的聯繫工作。

  (7)醫政、防疫、地方病、衛生監督司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商有關單位,建立參加應急醫療搶救和疫情處理工作備選專家聯繫網絡,並制定相應的工作規範,以保證在緊急情況下,及時派出所需專家。

  (8)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的疫情發布和公開報導由衛生部按有關規定歸口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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