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幹部(行政10級及司長級以上)公費醫療報銷幾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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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幹部(行政10級及司長級以上)公費醫療報銷幾項問題的通知
[57]衛保崔字第27號
1957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幹部(行政十級及司長級以上)公費醫療報銷問題,過去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在執行上很難掌握。現根據節約精神,結合本部管理幹部公費醫療的具體情況,規定如下:

  (一)報銷範圍

  1.凡持有北京醫院及前機關衛生處所發之公費醫療證,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即北京醫院、北京人民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者,或到中醫研究院、北京市中醫醫院和交道口醫院中醫科治療者(司局長級到以上三個醫院治療時,須持前衛生處所發之黑字印刷的醫療證);

  2.在以上醫療機構不能治療的疾病,經原指定的醫療機構同意,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治療者;

  3.慢性病,經原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並經本部保健局介紹到療養院療養者;

  4.因工赴外地出差或請假回原籍臨時患病者(到有公立醫療機構的地區,不得赴私人診所就診);

  5.因患急症來不及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者(限急診本次);

  6.醫療機構沒有的必需藥品,經指定的醫療機構批准自購者(須證明藥品名稱及數量);

  7.在醫療期間,經醫院證明必須轉診轉院者;

  8.臨時在本機關衛生科、所或保健室看病服用一般藥品者(須經衛生科、所或保健室負責人簽字)。

  (二)報銷辦法

  1.在各指定的醫療機構及在與本部保健局有記帳關係的醫療機構治療者,其門診住院費用由醫療機構向本部保健局結算;

  2.在以上醫療機構以外治療的醫藥費用,均由患者或患者服務機關先行墊付,由各單位於每月月終匯總向本部保健局報銷一次,報銷時應攜帶原始單據,報銷證明(即轉診轉院證明,出差證明購藥證明等)及患者公費醫療證;

  3.到中醫研究院本院治療者,因該院未設藥房,可憑該院所開之外方,購買中藥,其報銷辦法同上條(處方可作為報銷證明)。

  (三)下列情況不予報銷

  1.沒有公費醫療證、報銷證明和原始單據者;

  2.未經指定的醫療機構同意,到其他醫療機構治療、療養以及自請醫生看病或按摩者;

  3.未經指定醫療機構醫師開具處方而自行購服補藥者;

  4.未經指定之醫療機構批准或到外埠出差而自購藥品材料者;

  5.不屬於公費醫療範圍的鑲牙、補眼、配眼鏡、假肢、拐杖、畸形鞋墊、鋼背心、鋼圍腰、藥瓶、藥鍋、避孕藥品器具……及滋補營養的食品和藥引子等(例如雞蛋、肉酒、糖、水果、雞等);

  6.轉診轉院差旅費、住院伙食費、生產期間嬰兒費用、損壞公物賠償費,自請特別護士等費;

  7.病人就診車費及醫務人員出診車費;

  8.病人要求出診、未經指定醫療機構同意的出診費用;

  9.住療養院的文娛活動費、車費;

  10.超過年度一個月不按規定手續提出報銷者。

  本規定自1957年7月1日起施行。

195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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