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明確《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參與有組織作弊情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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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於2018年6月7日被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
衛生部關於明確《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參與有組織作弊情形的通知 衛醫政發〔2009〕7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009年7月20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考生參與有組織作弊的情形,有效遏制考試作弊行為,現對《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第二項中關於考生「參與有組織作弊」的情形作出如下界定:
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
一、考生在醫師資格考試前,通過考試作弊組織購買或索要、租用、借用能在考場內使用的考試作弊工具(如無線通訊工具或設施等),在考試期間違規帶入考場並在考試過程中使用的。
二、考生在醫師資格考試前,與參與考試工作的考務管理人員串通,在考試期間實施作弊行為的。
三、考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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