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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基婦司關於對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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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基婦司關於對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答覆
衛基婦衛便函〔2003〕156號
2003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基婦司

天津市衛生局:

你局《關於請示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可否補發出生證明的函》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衛生部、公安部文件《關於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45號),「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故對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我部曾於2003年8月照會各國駐華大使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文件。請你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

此復。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證件辦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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