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於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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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於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8〕1600號
制定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科技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銀保監會、證監會、自然科學基金會、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鐵路總公司
2018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2017〕1798號)等有關要求,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科研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構築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科技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銀保監會、證監會、自然科學基金會、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科協、鐵路總公司聯合簽署了《關於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於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 民 銀 行

科  技  部

中 央 組 織 部

中 央 宣 傳 部

中 央 編 辦

中 央 文 明 辦

中 央 網 信 辦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檢 察 院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

教  育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 然 資 源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利  部

農 業 農 村 部

商  務  部

衛 生 健 康 委

國  資  委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市場監管總局

廣 電 總 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銀 保 監 會

證  監  會

自然科學基金會

民  航  局

全 國 總 工 會

共 青 團 中 央

全 國 婦 聯

中 國 科 協

鐵 路 總 公 司

2018年11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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