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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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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方案
建辦規函〔2016〕68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6年7月18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用五年左右時間,完成所有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的要求,我部決定對全國設市城市和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縣開展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按照「五年計劃三年完成」的總體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的重要性

歷史文化街區是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核心內容,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歷史傳承的重要載體;歷史建築承載着不可再生的歷史信息和寶貴的文化資源,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開展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對於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延續城市文脈,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推動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二、工作目標

核查所有設市城市和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縣中符合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基本情況和保護情況,公布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名單。劃定、確定工作為期5年。前3年基本完成目標任務,其中,第一年完成總體工作的比例不低於30%,第二年不低於60%,第三年不低於90%;後2年對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確定的歷史建築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補充發現符合條件但未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

三、工作思路

(一)各方參與,分工協作。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司統籌負責全國的劃定、確定工作,稽查辦公室負責督導;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劃定、確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本地區歷史建築認定標準,校核、匯總數據並上報;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具體劃定、確定工作。

(二)提高認識,抓緊落實。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明確具體工作組織和行動計劃,有效推進工作開展,按照本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本地區劃定、確定工作。

(三)公眾參與,加強監督。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普及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概念,提高公眾保護意識;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用電話、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推薦符合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舉報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行為。

四、進度安排

(一)現狀統計階段(2016年7月-8月)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本地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現狀情況進行統計,完成數據匯總和校核,填寫城市歷史文化街區現狀統計表(附件1)、城市歷史建築現狀統計表(附件3),並附每處歷史文化街區和每棟歷史建築的照片1-3張。現狀統計情況於2016年8月31日前上報我部。

(二)劃定、確定階段(2016年9月-2018年12月)

全面開展普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進行劃定,對符合標準的歷史建築進行確定、掛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每年新劃定和確定的信息進行匯總、校核,填寫城市新劃定歷史文化街區上報表(附件2)、城市新確定歷史建築上報表(附件4),並附每處歷史文化街區和每棟歷史建築的照片1-3張。每年新劃定、確定情況要在當年年底前上報我部。

(三)督導檢查階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2019年底前,各地建立起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的長效機制。

我部將實地進行督導檢查,定期通報劃定、確定工作進展情況。

五、加強監督考核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我部對各省(區、市)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請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明確一名處級工作人員作為常設聯繫人,並於2016年7月22日前將名單報我部。

聯 系 人:周朦朦

聯繫電話:010-58933769/58933042

箱:2244137311@qq.com

附件:1.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歷史文化街區現狀統計表

 2.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新劃定歷史文化街區上報表

 3.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歷史建築現狀統計表

 4.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新確定歷史建築上報表

 5.歷史建築確定標準(參考)

歷史建築確定標準(參考)

[編輯]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

1. 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相關聯;

2. 在城市發展與建設史上具有代表性;

3. 在某一行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4. 具有紀念、教育等歷史文化意義。

(二)具有較高的建築藝術價值:

1. 反映一定時期的建築設計風格,具有典型性;

2. 建築樣式與細部等具有一定的藝術特色和價值;

3. 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築藝術特點;

4. 在城市或鄉村一定地域內具有標誌性或象徵性,具有群體心理認同感;

5. 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

(三)體現一定的科學技術價值:

1. 建築材料、結構、施工技術反映當時的建築工程技術和科技水平;

2. 建築形體組合或空間布局在一定時期具有先進性。

(四)具有其他價值特色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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