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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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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廈門經濟特區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2023年6月20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提升交通文明水平,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置斑馬線應當綜合考慮行人橫過道路需求和車輛通行效率,保持合理間距,並統籌兼顧其他行人過街設施的規劃設置。

交叉路口的斑馬線旁應當合理設置非機動車道,實行非機動車、行人分道通行,不具備設置條件的除外。

根據道路通行需要,斑馬線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車輛右轉信號燈等設施,推廣設置行人按鈕信號燈。

鼓勵斑馬線交通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進智能化建設。

第三條 對於設置不合理的斑馬線及相關交通安全設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資源規劃、交通運輸、市政園林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調整優化。

第四條 機動車行經斑馬線時,應當按照規定減速行駛或者停車讓行,不得在斑馬線上掉頭、停車。

非機動車通過路口,斑馬線旁設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從非機動車道通過。

行人通過斑馬線,應當在斑馬線內儘快通過,不得坐臥、停留、嬉鬧、瀏覽電子設備或者從事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

倡導行人通過斑馬線靠右側通行。

第五條 推進斑馬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全覆蓋。交通流量較大、交通事故易發的道路上斑馬線應當優先設置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違反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取證。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等形式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健全有關意見的收集、論證和反饋機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對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見。

第七條 法律、法規對斑馬線交通安全管理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人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妨礙車輛合法通行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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