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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旅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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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旅遊條例
制定機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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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廈門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廈門經濟特區旅遊條例

(2019年10月25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 設施與服務

第四章 規範與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重要支柱產業。

推進全域旅遊發展,突出廈門旅遊休閒度假和對台交流口岸優勢,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促進旅遊業現代化、集約化、品質化、國際化,建設國際濱海花園旅遊名城。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工作的行業指導、宣傳推廣、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合理訴求,調解旅遊糾紛,主動發揮引導、服務、交流、協調、監督作用。

第二章 規劃與促進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引領,制定相關鼓勵政策推進旅遊全域化建設和發展。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全域旅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市全域旅遊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市全域旅遊專項規劃,並徵求市旅遊主管部門意見。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旅遊資源保護、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遊重大項目建設、旅遊形象宣傳、高端旅遊及旅遊新業態培育、廈台旅遊交流合作、旅遊人才培訓等。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引進高層次、緊缺型旅遊人才,扶持有關院校培養旅遊人才,提升旅遊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旅遊項目用地、用海指標,保證旅遊項目用地、用海的合理需求。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山海島城自然稟賦和人文歷史資源優勢,突出鼓浪嶼、閩南建築、華僑文化、嘉庚文化、音樂文化、濱海風光等地域特色,展現文明、開放、美麗、溫馨的城市形象,鼓勵開發具有廈門特色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新業態。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推動旅遊業與文化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豐富海峽旅遊、濱海旅遊、閩南文化旅遊等特色產品內涵,促進會展旅遊、休閒旅遊、鄉村旅遊、康養旅遊、研學旅行、工業旅遊等業態發展,完善旅遊產品供給體系,滿足旅遊者多元化需求。

第十一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發掘本市旅遊資源的文化內涵,支持各區依託本地傳統文化資源,開展特色節慶活動,扶持開發廈門漆線雕技藝、珠繡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的老字號品牌等旅遊商品。

鼓勵發展文化創意、影視製作、演藝娛樂和動漫遊戲。支持各類文藝院團、演出製作機構與演出中介機構、演出場所等以多種形式參與旅遊演藝項目。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職責,採取措施推進發展郵輪、遊船、遊艇、帆船等涉海旅遊項目,促進郵輪旅遊目的地建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港口等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郵輪母港、遊艇碼頭等海上旅遊公共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完善旅遊服務功能、配套設施以及岸電設施。

第十三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和市會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與會展資源整合和國際化營銷,引進、舉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品牌展會,促進發展會展旅遊。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旅遊休閒度假體系建設,創建國家級旅遊度假區,鼓勵發展城市體驗式旅遊、美食旅遊等特色休閒旅遊產品,提升中山路、環島路、沙坡尾、五緣灣、集美學村、天竺山、環東海域、大嶝小鎮等城市休閒空間的度假功能。

鼓勵單位與職工結合工作安排和個人需要分段靈活安排帶薪年休假、錯峰休假。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遊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統籌項目規劃,建設旅遊特色村鎮、田園綜合體,加強鄉村旅遊道路及引導標識、停車場、充電樁、通訊網絡、給排水、環境衛生、消防、綠化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引導鄉村旅遊轉型升級,開展鄉村旅遊標準化評定,對鄉村旅遊服務提供培訓、指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和閒置農房發展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產業。

第十六條 鼓勵發展研學旅行,加強研學實踐教育基(營)地建設。機場、車站、碼頭、景區、高等院校、文博單位、科研機構、文化遺產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等,應當為研學旅行提供優惠或者便利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利用符合條件的工業園區、工業展示區、工業歷史遺蹟等開發工業旅遊,為旅遊者提供科普、文化展示、工藝演示、產品體驗、休閒活動等綜合配套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夜間旅遊經濟。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結合夜間景觀、區位布局、商業設施、特色餐飲、文創產品等優勢要素,加強規劃引領和產業扶持力度,豐富夜間旅遊業態和產品供給,引導發展夜間旅遊消費集聚區。

鼓勵有條件的景區在保證安全、避免擾民的情況下開展夜間遊覽服務,推行夜間門票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延長場館開放時間、開展互動體驗活動。發揮品牌餐飲企業作用,建設夜間美食街區。豐富夜間文化演出市場,加強演藝項目與本地文化資源的融合,提升旅遊演藝產品多元化、規模化、品質化水平。引導旅行社等宣傳推廣夜間旅遊線路和項目。

第十九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等區域旅遊協作機制,會同漳州、泉州、三明、龍巖等市旅遊主管部門協商編制區域旅遊發展專項規劃,協調解決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實現資源互補、客源互送、市場共建、利益共享。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廈台旅遊常態化交流合作機制,推動對台青少年研學旅行、自駕互通等旅遊業態創新發展。

台灣同胞可以在本市從事旅遊經營活動,導遊、領隊可以在本市換證執業。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內的台資旅行社可以按照規定經營大陸居民出國(境)團隊旅遊業務。

澎湖、金門、馬祖的導遊可以帶領台灣旅遊團到本市開展導遊講解活動。

在本市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可以享受本市居民旅遊優惠待遇。

第三章 設施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組織建設旅遊集散服務中心,為旅遊者提供旅遊信息、交通換乘、旅遊投訴、旅遊救援等服務。旅遊集散服務中心實行統一設置和規範化、標準化管理。

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共交通樞紐、景區和主要商業街區等旅遊者集聚區域,組織設置旅遊諮詢站點或者設施,為旅遊者提供旅遊信息諮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全域旅遊專項規劃,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國家標準建設自駕車、房車露營地。

開展旅遊經營的自駕車、房車露營地納入景區序列登記管理,開展住宿業務的露營地應當實行實名登記管理。

鄉村旅遊點、景區、公園等在停車場建設或者提升改造時,應當根據規劃結合實際條件建設一定比例的房車停車位,並配備電源、照明、給排水和垃圾收集設施。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通往主要景區、鄉村旅遊點、旅遊特色村鎮的道路交通以及周邊停車場建設。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旅遊客運省、市際運力投放,會同旅遊主管部門加強公共交通旅遊專線建設,完善旅遊公共交通線路運營,加強公共交通與旅遊目的地的銜接,方便旅遊者出行。

第二十四條 車站、機場、碼頭、景區等應當設置方便旅遊者使用的停車場或者上下客站點。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旅遊等主管部門,根據道路以及通行條件,為旅遊車輛在車站、機場、碼頭、景區等區域通行提供便利,並設置團隊旅遊車輛上下客站點或者臨時停車點。

第二十五條 車站、機場、碼頭、景區、賓館飯店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標準,設置和配備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醫療救護設施、大件行李寄存設施、垃圾分類設施等。

第二十六條 景區、旅遊線路沿線、交通集散點、鄉村旅遊點、旅遊街區等主要為旅遊者服務的活動場所,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旅遊廁所,按照規定設置第三衛生間。

第二十七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交通運輸、市政園林等主管部門對旅遊交通標誌進行統一規劃設置和改造提升。

車站、機場、碼頭、景區等區域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設置多國語言的引導、解說標識標牌,其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二十八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全域旅遊基礎信息數據庫,並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實現互聯互通,推進智慧旅遊發展。

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旅遊公共服務網絡平台,向旅遊者提供景區、旅遊線路、食宿、購物、交通、廁所、醫療、特殊天氣預警等線上全域導覽信息,以及消費警示、投訴等旅遊服務功能,推動實現旅遊服務、旅遊體驗和旅遊營銷的智慧化。

第二十九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產品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高風險旅遊項目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程序認定後方可投入使用。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設施。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旅遊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安全應急演練。

第四章 規範與監管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景區、賓館飯店提供的設施或者服務不得使用超越評定的質量等級、星級進行宣傳,未獲得質量等級、星級的,不得使用等級、星級標誌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遊者。

旅行社及其服務網點牌匾名稱應當與其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不得以旅遊集散服務中心、遊客集散中心、票務中心等與本企業名稱不一致的名義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遊者。

禁止在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以及周邊道路強拉硬拽或者以尾隨、阻攔、言語反覆糾纏等滋擾方式招攬旅遊者乘車、住宿或者推銷其他旅遊項目。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在旅遊行程開始前,應當在旅遊主管部門規定的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完整、準確填報旅遊團隊、旅遊車輛使用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對本市導遊進行職業道德、業務知識、職業技能和文明禮儀培訓,對在其他地區取得導遊資格證而申請在本市執業的人員,進行有關本市自然地理、歷史文化和旅遊管理政策法規等內容的崗前培訓。

第三十四條 導遊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㈠佩戴導遊證並攜帶電子旅遊行程單;

㈡接待十人以上旅遊團隊時,手持組團社或者接待社旗;

㈢非自由活動時段且無正當理由,應隨團活動;

㈣配合旅遊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㈤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文明行為規範、不文明旅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五條 景區可以設置講解員,並進行管理和培訓。講解員不得在所屬景區範圍外提供有償講解服務。

景區應當規範講解內容,A級景區應當組織編寫介紹本景區的標準文本。進入景區開展講解活動的導遊和講解員應當依據相關標準文本內容進行講解。

鼓勵景區聘請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講解員,開辦專題講座,提升講解文化品質。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旅遊翻譯規範,為旅遊者提供外文服務。

第三十六條 郵輪公司、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郵輪旅遊服務,應當向境內旅遊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務說明等資料,並以顯著方式提醒旅遊者注意郵輪旅遊的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禮儀規範、民事責任與義務、免責事項、投訴電話、法律救助渠道等內容。郵輪碼頭應當協助在公共場所宣傳明示有關內容。

發生郵輪延誤、不能靠港、變更停靠港等情況的,郵輪公司、旅行社應當及時向旅遊者發布信息,告知解決方案,對旅遊者進行解釋、勸導。郵輪旅遊糾紛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

旅遊者在郵輪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影響港口、碼頭的正常秩序,不得損害郵輪公司、旅行社和其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鼓勵發展鄉村民宿。

思明區、湖裡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民宿開辦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開辦民宿應當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基本條件,具體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鼓浪嶼家庭旅館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依法辦理商事登記後,應當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備案並提供民宿經營承諾書。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備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建設、住房、生態環境、市政園林、市場監督管理、旅遊等相關部門,由公安機關接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民宿實行屬地管理。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處理民宿發展的相關事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根據保障安全、簡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則,加強對民宿日常經營活動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㈠公安機關負責指導民宿安裝、維護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㈡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關技術要求,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

㈣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經營單位和業主開展民宿建築結構安全鑑定;

㈤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並在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對此作出特別提示的,可以安排旅遊者到當地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合法購物場所自願購物。

購物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不得採取包廂式、封閉式銷售;

㈡不得欺騙、誤導旅遊者消費;

㈢不得強制旅遊者進行交易;

㈣不得以回扣、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旅行社、導遊、旅遊客運車輛駕駛人員。

旅行社違反規定安排旅遊者購物的,旅遊者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可以依法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第四十一條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其線上宣傳媒介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許可證編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等信息。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台為旅遊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核實其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信息,保證旅遊產品和服務信息的真實、準確。

第四十二條 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旅行社、導遊等旅遊經營者以及旅遊從業人員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受理、轉辦旅遊服務質量投訴案件。建立旅遊投訴由12345統一受理與分辦機制。其他相關部門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旅遊市場虛假廣告、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商業賄賂和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以及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等違法行為;

㈡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旅遊市場強迫消費、敲詐勒索、倒買倒賣車船票、使用假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在公共場所拉客攬客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

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客運市場監管,查處出租車、旅遊包車及其駕駛人員違反道路客運規定等相關違法經營行為;

㈣海事部門負責對涉海旅遊船舶的交通安全監督,維護海上通航秩序和海上交通安全,查處涉海旅遊船舶違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為;

㈤港口部門負責制定涉海旅遊經營性船舶及其碼頭、停靠點的運營規範和日常管理要求,對旅遊客運碼頭的建設、經營開展行業管理,查處碼頭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對水上旅遊客運經營活動和遊艇經營海上休閒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非法經營水上旅遊客運的行為;

㈥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開展高危險性體育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查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㈦海洋發展部門負責休閒漁船行業管理工作,加強休閒漁船安全生產和經營活動監督檢查,漁政漁港監督部門負責查處漁船非法從事經營性海上休閒活動的行為。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日常監管。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旅遊市場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對旅遊市場和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旅遊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旅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有權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查閱、複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景區、賓館飯店使用超越評定的質量等級、星級進行宣傳,或者未獲得質量等級、星級而使用等級、星級標誌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遊者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及其服務網點使用旅遊集散服務中心、遊客集散中心、票務中心等與企業名稱不一致的名義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遊者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景區、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以及周邊道路強拉硬拽或者以尾隨、阻攔、言語反覆糾纏等滋擾方式招攬旅遊者乘車、住宿或者推銷其他旅遊項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未按照旅遊主管部門規定在相關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完整、準確填報旅遊團隊、旅遊車輛使用等信息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一年內累計被責令改正三次以上的,對旅行社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導遊未履行攜帶電子旅遊行程單、接待十人以上旅遊團隊時手持組團社或者接待社旗、隨團活動等義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導遊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旅遊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旅遊主管部門予以警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達到民宿開辦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建設、住房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經整改仍未達到開辦條件,以及存在安全隱患、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建設、住房等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查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未經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安排旅遊購物,或者安排的購物場所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未在其線上宣傳媒介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許可證編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旅行社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累計受到旅遊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導遊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兩年內累計受到旅遊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暫扣導遊證三個月至一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1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7月15日、2004年6月4日、2010年7月29日有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修正的《廈門經濟特區旅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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