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文化館要兼管文物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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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化館要兼管文物工作的函 文物字(82)第949號 1982年8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各省、市、自治區文化局(廳):
現將棗莊市文物管理站負責人文光同志給文物局負責同志的信轉發給你們,請參閱。我部認為,文光同志提出的三點建議是中肯的。「文化大革命」以前,各地縣文化館大都沒有專人管理文物工作。以後由於國務院的文化、文物工作分屬兩個部門管理,我部一九八一年制訂下發的《文化館工作試行條例》中未列管理文物工作一項,有些沒有文物管理部門的縣,出現了文物工作無人管理的狀況。
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保存在地上地下極為豐富的歷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是我們研究前人進行階級斗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經驗的實物資料,是我們今天對人民群眾進行歷史唯物主義、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生動教材。為了加強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改變部分地區無人管理文物的現象,我部準備在修定《文化館工作試行條例》時,考慮文物工作的問題。在該《條例》修定下發之前,請你們通知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無人管理文物的縣,暫由縣文化館將文物工作兼管起來,其經費由當地文化部門文物經費中解決。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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