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798號 2019年5月5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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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
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以更實舉措更大地激發市場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不斷提高政府定價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現就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縮減政府定價範圍和定價項目層級
嚴格按照「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的原則,放開機動車檢測類、氣象服務類、地震安全評價類等收費項目,進一步縮減政府定價範圍,對已經形成競爭的服務,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價;對能夠區分競爭性領域或環節的,競爭性領域或環節的收費標準一律實行市場調節;對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管理。各地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不得超過規定範圍(具體範圍詳見附件),可根據實際情況縮減,不得通過改變名稱等方式擴大範圍。切實減少並嚴格限定定價項目層級,原則上不得設立三級項目,確有必要增加項目或設立三級項目的,需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壓縮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如需修改有關法律、法規的,須在履行法定程序後再行調整。地方政府定價目錄應相應做出調整修訂。
二、規範定價主體和收費標準制定方法
要區分不同收費項目和性質,對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制定方法。原則上,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採用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對具備條件的鼓勵採用市場化的方式定價,鼓勵價格主管部門由直接定價轉為制定定價機制,具體價格依照定價機制由市場調節形成;對政府投資或參與投資建設的項目,應以扣除政府投入後的成本為依據制定收費標準,充分體現公益性。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價格主管部門在定價時要充分聽取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各地按照本通知確定的定價範圍,細化並明確每個項目的標準制定方法,並與收費標準一併公布。
三、嚴格履行政府定價程序
制定和調整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要嚴格按照《政府定價行為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7號)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價格決定等程序。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要提前做好風險評估並制定應對預案。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項目,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切實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四、健全管理制度體系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後評估制度。各地可以通過自評估、聘請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定期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監測和評估,了解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收費主體經營狀況、成本情況、勞動生產率、市場供求變化等對收費標準的影響,密切關注社會各方面對所制定收費標準的意見。
二是不斷完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動態調整制度。各地要對擬放開服務、領域、環節市場競爭狀況進行評估,參考評估結論,不斷完善政策。綜合考慮市場競爭程度、生產經營成本等變化,及時將能放開的項目放開、需要改進定價方法的進行改進、需要調整標準的進行調整。對放開後又形成壟斷的,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查處,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
三是全面落實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調整制度。不斷完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目錄清單中包括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文件依據、收費標準、定價方法、定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各地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變更項目名稱、收費文件依據等信息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在當地官方網站對外公布,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同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已審核同意的目錄清單(含收費項目、文件依據、收費標準、定價方法、定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電子版上傳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統一調整,並對外發布。
四是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取消政府定價政策的跟蹤督查,建立健全價格行為規則規範,引導價格合理形成,重點督查政策的落實、執行和運行情況,督促經營者做到明碼標價、收費公示,自我約束、公平競爭。同時加強價格監測預警,關注輿情反映,及時了解市場價格動態和市場運行變化情況,做好應急處置。
五、具體要求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把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作為2019年價格改革的重點任務,進行專項部署,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積極推進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倒排時間表,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各項具體任務,落實到處、明確到人,提出可檢驗的成果形式和時間進度安排。要加強與媒體溝通,宣傳清理規範收費工作進展,及時應對輿情反映,主動回應社會關注、民生關切。各地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涉及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地方定價目錄的,要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相關工作,同時將階段性工作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涉及修改法律法規或者地方定價目錄的,要在上報時一併註明,並說明工作進度。
附件:地方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範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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