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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罪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公理」之所在 可惡罪
作者:魯迅
1928年9月14日
「意表之外」
本作品收錄於《而已集

這是一種新的「世故」。

我以為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只消以一語包括之,曰: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又是「清黨」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麽,共產青年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黨」之後呢,要說他是CP或CY,沒有證據,則可以指為「親共派」。那麽,清黨委員會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則只好尋些別的事由,訴諸法律了。但這比較地麻煩。

我先前總以為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的。現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為被人認為「可惡」,這才終於犯了罪。

許多罪人,應該稱為「可惡的人」。

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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