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目標/目標14
目標14.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編輯]14.1 到2025年,預防和大幅減少各類海洋污染,特別是陸上活動造成的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污染和營養鹽污染
14.2 到2020年,通過加強抵禦災害能力等方式,可持續管理和保護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統,以免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並採取行動幫助它們恢復原狀,使海洋保持健康,物產豐富
14.3 通過在各層級加強科學合作等方式,減少和應對海洋酸化的影響,
14.4 到2020年,有效規範捕撈活動,終止過度捕撈、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以及破壞性捕撈做法,執行科學的管理計劃,以便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使魚群量至少恢復到其生態特徵允許的能產生最高可持續產量的水平
14.5 到2020年,根據國內和國際法,並基於現有的最佳科學資料,保護至少10%的沿海和海洋區域
14.6 到2020年,禁止某些助長過剩產能和過度捕撈的漁業補貼,取消助長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活動的補貼,避免出台新的這類補貼,同時承認給予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合理、有效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應是世界貿易組織漁業補貼談判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14.7 到2030年,增加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通過可持續利用海洋資源獲得的經濟收益,包括可持續地管理漁業、水產養殖業和旅遊業
14.a 根據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海洋技術轉讓標準和準則》,增加科學知識,培養研究能力和轉讓海洋技術,以便改善海洋的健康,增加海洋生物多樣性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發展的貢獻
14.b 向小規模個體漁民提供獲取海洋資源和市場准入機會
14.c 按照《我們希望的未來》第158段所述,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及其資源的國際法律框架,加強海洋和海洋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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