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劍英委員長進一步闡明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
葉劍英委員長進一步闡明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 建議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 作者:葉劍英 1981年9月30日 |
人民日報1981年10月1日 |
今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十二周年國慶前夕,又欣逢辛亥革命七十周年紀念日即將來臨之際,我首先向全國各族人民,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國外僑胞致以節日的祝賀和親切問候。
一九七九年元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宣布了爭取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政方針,得到全中國各族人民,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國外僑胞的熱烈擁護和積極響應。台灣海峽出現了和緩氣氛。現在,我願趁此機會進一步闡明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
(一)為了儘早結束中華民族陷於分裂的不幸局面,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雙方可先派入接觸,充分交換意見。
(二)海峽兩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訊、親人團聚、開展貿易、增進了解。我們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提供方便,達成有關協議。
(三)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
(四)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五)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
(六)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
(七)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
(八)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種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
(九)統一祖國,人人有責。我們熱誠歡迎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通過各種渠道、採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台灣回歸祖國,完成統一大業是我們這一代人光榮、偉大的歷史使命。中國的統一和富強,不僅是祖國大陸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同樣是台灣各族同胞的根本利益所在,而且有利於遠東和世界和平。
我們希望廣大台灣同胞,發揚愛國主義精神,積極促進全民族大團結早日實現,共享民族榮譽。希望港澳同胞、國外僑胞繼續努力,發揮橋梁作用,為統一祖國貢獻力量。
我們希望國民黨當局堅持一個中國、反對「兩個中國」的立場,以民族大義為重,捐棄前嫌,同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完成統一祖國大業,實現振興中華的宏圖,為列祖列宗爭光,為子孫後代造福,在中華民族歷史上譜寫新的光輝篇章!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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