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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令據商人馬著倫稟請取保釋放設法清理等情嗣後民事被告人非有犯罪確據不得濫行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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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令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6月2日
1912年6月2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六月初二日第三十三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6月2日)

五月二十八日據商人馬著倫稟稱。竊商開設同義長錢店宣統二年九月間被累關閉所報票存共銀五千餘兩前在提署收回票存共銀二千五百餘兩在地方收回票存一千餘兩刻下外間實有票存數百兩張子清欠商銀二千六百餘兩經地方判斷伊已承認欠銀一千五百餘兩刻下張子清情願變產歸還非經著倫手不能與其清算稟請取保釋放設法清理等情。據此查該商關閉錢鋪勒限追賠乃該廳將該商於上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部監收禁。此次查辦赦令尚未將其提釋。疎忽之咎實屬難辭。試思該商久羈部監何能在監清理鋪事。茲據稟稱前由合行令飭該廳即將該商提回仍移送該審判廳訊明交保勒限清理。嗣後民事被告人非有犯罪確據不得濫行拘禁致於違犯約法之咎其懍遵勿違此令。

右令京師地方檢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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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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