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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為自費留學人員出具父母收入證明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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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為自費留學人員出具父母收入證明事的通知
司公字〔88〕第8號
1988年1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據外交部領事司領認函(1987)120號函告,一些國家規定,外國自費留學人員凡父母收入或人均生活水平低於一定限額,即可申請減免註冊學費。如比利時規定:凡父母年收入低於37萬比郎(約合3萬多人民幣),憑父母收入情況公證書即可申請減付學費一半以上。目前我國一般家庭收入遠遠低於這些國家的最低限額,如能出具此類公證書,將有利於我國留學生在國外求學。為此,經研究認為,我公證機關可以應當事人申請,為自費留學人員辦理此類證明(公證書格式見附件一、附件二),但為出國探親申辦簽證而要求出具收入證明的,暫不辦理,可將情況報來再作研究。

  以上請通知所屬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

附件一:        父母收入證明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駐××國××市××街××號)的父親×××和母親×××的年收入為××××人民幣(或:年收入低於××××元人民幣),家庭所需扶養人口為×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註:採用「低於××××元人民幣」格式的,其人民幣數額為對方國家所要求的人均生活水平折合人民幣後的最低限額。

附件二:           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女)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註:人民幣數額為對方國家要求的人均生活水平折合人民幣後的最低限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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