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為赴澳自費留學生辦理公證書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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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為赴澳自費留學生辦理公證書的復函 司公字〔87〕第126號 1987年11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文件 |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粵司公(87)96號《關於為赴澳自費留學生辦理公證書事的請示》函悉。關於澳駐華使館要求赴澳自費留學的中國學生提供出生證明、結婚證明或未婚證明、最高學歷證明、直系及非直系親屬證明事,經研究認為,公證處可以為中國學生辦理這四項公證其中直系及非直系親屬證明,即親屬關係證明中,親屬關係的範圍,可依澳駐華使館的要求出具,但一般不超出《繼承法》第十條所列親屬關係的範圍。
另,根據澳駐華使館的要求,上述公證書應以1987年出具的為有效,對1987年以前出具的公證書,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申請重新編號出具新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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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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