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公證處不宜直接與外國駐華使領館聯繫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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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公證處
不宜直接與外國駐華使領館聯繫的函

司公字〔86〕第7號
1986年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上海市公證處:

  你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85)滬證外字第8500號函由外交部領事司轉我司。經研究認為,外國駐華使、領館由公證處詢問某些事情或請求辦理某一公證事項,以及公證處的答覆,均須經過我司、外交部領事司或當地外辦轉遞,公證處不宜直接受理。

  此次英國駐華使館直接給你處去函,詢問為申安沈出具出生證明事,因你處已受理,覆信不宜再由領事司轉。故可由你處直接答覆英國使館,並在答覆時向對方說明,今後如他們對我公證書有疑問,應與我司或外交部領事司聯繫或詢問。

  現將你處給英駐華使館的覆信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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