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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加強上下級公證業務聯繫及時互通情況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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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加強上下級
公證業務聯繫及時互通情況事的通知

司公字〔84〕第6號
1984年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公證律師處:

  公證工作要求嚴格掌握各項法律和政策,涉外公證尤其如此。加強上下級之間的聯繫,及時互通情況對做好這一工作極為重要。為此,現就幾個應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他辦事機構或外國人,向我公證機關詢問有關法律問題事日益增多,對其所提問題的答覆,必須嚴肅認真,嚴格依法解答。凡有法律規定的,可直接答覆,並將情況逐級上報;無法律明文規定的,需逐級請示,然後答覆,不得自作主張。

  二、從今年起,凡屬你廳有關公證工作的重要發文及轉發我部、司有關公證工作的重要發文,要抄報我司。

  三、凡屬我部、司下達的有關公證工作的文件,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反應和問題,望及時向我司反映,以便研究改進工作。

  四、凡我司轉辦的我駐外使領館來函或轉調查處理的群眾來信,如發文中要求函告辦理結果的,在辦結後應及時函告辦理情況。

  五、我司、中國銀行綜合局、外交部領事司(80)司公字第57號通知(見《公證工作手冊》第四輯第58—59頁)中規定:「公證處可直接受理從國外和港澳地區來信要求辦理公證書」。今後各地公證處對從國外、港澳地區當事人來信要求辦理公證書的,應認真查清事實,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及時辦理。對條件欠缺或者缺乏法律依據的,要認真研究,不要草率地拒絕受理。如需要補充證明材料的,應及時與申請人聯繫,要求補充;對於缺乏法律依據或政策界限不好掌握的,要逐級請示,經過上級研究認為確實不能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以避免申請人弄不清不予受理的原因,又再通過我駐外使領館及我司轉辦,增加不必要的公文往來,影響黨的僑務政策的落實,也給公證處造成不好影響。

   此通知請轉發到市、縣司法局和公證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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