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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威海市公證處請示涉港遺產繼承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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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威海市
公證處請示涉港遺產繼承問題的復函

司公字〔87〕第88號
1987年7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山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現將威海市公證處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給外交部領事司的請示函(影印件)轉你處。

  關於戚桂芳等人繼承盧敘荃在香港遺產事,來函未講清死者生前住所地在何處,如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在香港,比照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該遺產繼承適用香港法律。公證處需為當事人出具親屬關係證明、死者配偶戚桂芳委託領取遺產管理權證書的委託書等公證書。另外對於一九七一年以前納的妾,香港法律承認其繼承權,因此,還需出具一個戚桂芳知道並同意盧敘荃納妾的聲明書公證書。以上公證書均需辦理英國駐華使館認證。

  由於涉港遺產繼承目前無明確法律規定,辦起來較為複雜。因此對把握不準的,可由公證處將案情及出具公證書的意見函告香港新華銀行或南洋商業銀行,待他們提出意見後,再正式出具公證書。

  關於在台遺產如何繼承事,因問題較複雜,可一事一請示。台灣是我國領土,公證書不需認證。

  以上意見請告威海市公證處,並告訴該處今後注意行文規範:1.請示函應講清情況;2.不應越級請示,更不應越級向外系統請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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