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轉發公安部六局《關於受理、審批寄養外籍兒童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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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轉發公安部六局
《關於受理、審批寄養外籍兒童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司公字〔88〕第97號
1988年10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現將公安部六局(88)公六(1)第821號函《關於受理、審批寄養外籍兒童問題的通知》轉發你處,請轉所屬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按此通知精神辦理有關證明。

  附件:(88)公六(1)第821號

附:

公安部六局關於受理、審批寄養外籍兒童問題的通知
(1988年10月6日 [88]公六[1]第8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華僑、外籍華人把自己的年幼外籍子女送回國內寄養在親屬家中。他們當中,有的是由於沒有精力照顧子女,有的是讓子女回來學習中文、培養熱愛祖籍國意識。處理好這個問題,有利於我對海外華僑、外籍華人的工作。現就寄養申請的受理和審批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審查寄養兒童國籍。要按照我國國籍法及有關內部規定審查確定寄養兒童的國籍。對於經確認具有外國國籍的,外管部門方能受理。應為中國國籍的,要按照中國人寄養規定到當地派出所申請,其所持外國護照由寄養人保存,如護照內有我駐外使領館錯發的簽證,應予以註銷,並複印後報我局。

  申請寄養時,申請人要提供足以證明寄養兒童確係外國籍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除出示寄養兒童的有效護照外,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的,須提供外國護照、證件的影印件;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的,須提供在國外定居證件的影印件。

  二、寄養兒童的父母要提出書面寄養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寄養理由,指定撫養、監護人,寄養年限及寄養兒童父母的簡歷(含國籍、職業或身份、何時何因出國、何時獲得所在國居留權、何時加入外國籍)等。該書面申請可以由其父母本人直接呈交,也可以由撫養、監護人代為轉交。

  三、要有可靠的撫養、監護人。承擔寄養者須與被寄養者有親屬關係;朋友關係的應從嚴掌握。承擔寄養者要寫出保證書,保證對被寄養者擔負撫養和監護的責任。

  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應包括下列內容:1.承擔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職業、家庭住址、與被寄養人的關係等);2.被寄養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3.接受被寄養人父母委託,承擔撫養與監護責任;4.保證被寄養者如沒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按期出境。

  承擔寄養者的保證書要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寄養申請由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受理審批。經審查批准的,可發給一至三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不足一年的發給外國人臨時居留證),居留證件期滿前可申請延期。外國人居留證中身份欄內可註明「寄養兒童」字樣。

  五、寄養兒童來華可申請L字簽證,准許在華居留後不必變更簽證種類。

  六、十六周歲以上的外籍兒童不得在華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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