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轉發中國銀行廣州分行《銀行辦理托收私人海外資產業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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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轉發中國銀行廣州
分行《銀行辦理托收私人海外資產業務介紹》

司公字〔80〕第43號
1980年5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曾於一九七三年八月十四日(73)法司字第106號轉發中國銀行廣州分行《托收華僑國外遺產業務介紹》,現中國銀行廣州分行對此材料作了修改補充,這份業務介紹對我們辦理涉外公證工作,了解掌握國外一些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遺產繼承,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是一份好的參考材料。今將中國銀行廣州分行重新修改補充的《銀行辦理托收私人海外資產業務介紹》轉發你們,供各地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工作參考。

  附:銀行辦理托收私人海外資產業務介紹

附件:

銀行辦理托收私人海外資產業務介紹

  一、遺產托收

  華僑死後在國外遺下的財產,是華僑生前在國外從事勞動和各種職業所得,是華僑的合法收入,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之一。根據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保護華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我們做好這項工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僑務、僑匯政策,具體地體現黨和國家對僑胞、僑眷的切身利益的關懷。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對於我們的社會主義建設加速實現四化,都有一定的意義。

  由於華僑的遺產在國外,要通過一定的法律手續,辦理必要的法律證明文件,向遺產所在地的有關當局,進行一系列的甚至訴訟的手續,才能取得遺產,所以這是一項涉外且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如果稍有疏忽,發生涉外事故,就會影響國家聲譽,使國家造成政治損失,因此,辦理托收國外遺產業務,必須嚴肅、認真、細緻地處理,決不可馬虎隨便從事。

  (一)國外繼承遺產的有關規定和一般手續

  資本主義國家大多數都有「遺產法」,繼承遺產均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遺產法」辦理。外國遺產條例繁多,甚為複雜,且不時有改變,故只能將一些比較基本的規定介紹一下。

  在國外,人死後遺下的財產,根據「遺產法」規定,一律由法院凍結,在未辦妥繼承手續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處理。遺產的繼承處理,大概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遺產人生前立有遺囑,指定其財產由某人繼承,被指定的繼承人憑遺囑依循法律手續向法院申請,便可得到遺產(這裡說的遺囑,是指死者生前在律師樓立具並經法院備案的遺囑,而不是死者生前所寫的遺書)。另一種是沒有遺囑的,則由死者的血緣親屬向法院申請,經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確認申請人的繼承權後,才能得到遺產。外國「遺產法」關於繼承權的規定,大概分如下五級:(1)配偶;(2)兒女;(3)父母;(4)兄弟姊妹、祖孫;(5)其他半血緣親屬,如叔(伯)姑侄等。申請繼承遺產,必須按上列等級順序遞次進行,不能越級。即夫死妻繼承,妻死夫繼承;如夫妻均去世,便由其子女繼承;無子女或已死亡,則由其父母繼承,如子女父母均去世,可由其兄弟姊妹繼承;如死者無直系親屬,可由其旁系親屬繼承。凡有繼承權者已去世,均須辦理死亡證明書。合法繼承人如放棄繼承,須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香港法律規定,死者無子女,配偶可在遺產中先取十萬元,餘下的再與其他繼承人(如死者的父母)共同分配(如遺產不足十萬元者,則全部歸配偶繼承);如死者有子女,則配偶先取二萬五千元,餘下的再占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才由子女共同分配(如遺產不足二萬五千元,則全部歸配偶繼承)。

  港英法律還規定,如死者系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去世,繼承遺產仍按照所謂「大清法例」規定處理,該「法例」規定,死者的女兒及死者的兄弟姊妹均無繼承權,如死者沒有配偶、兒子及父母,其遺產則由侄兒繼承。但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後去世者,則不按此「法例」的規定辦理。

  此外,根據香港法律習慣,委託書的委託人,最多不能超過四人,如果委託書的委託人超過四人以上,該委託書往往不被承認有效。

  國外繼承遺產手續,其程序大體如下:

  首先由申請人(或受委託人)聘請律師,向遺產稅署申報(目前香港遺產稅由四十萬元起征,不足四十萬元免稅,但亦須申報),取得該署發給的免稅證或繳稅通知,完稅後,連同死亡證明書、遺囑、遺產憑證、申請人的合法證件(如繼承權證明書、委託書等),向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繼承,經法院審查,如符合要求,便發給「遺產管理證明書」(或稱遺產執管證,一般通稱承辦紙),即可處理遺產。律師領到遺產後,首先要登報公告債權人,由登報日起一個月內向承辦律師樓提出索償,以便代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逾期則作放棄債權論,以後不得追究。其次是支付各項費用,所余的財產才歸繼承人受益。

  按照規定,遺產稅須在死者死後一年內填報,逾期不報要罰稅一倍,並加利息。申請人如能提出被認可的理由,或可不被罰加倍繳稅,但利息仍照計收。

  港英法院規定,凡申領無遺囑的遺產,申領人須覓具雙倍於遺產數額的財產保證,才能申領遺產。國內委辦無遺囑的香港遺產繼承案,都由我駐港保險公司擔保。

  (二)國內承辦代收遺產的手續

  下面介紹國內歸僑、僑眷及港澳同胞家屬委託銀行代收國外遺產的手續:

  委託人委託銀行代收國外遺產,首先填具托收遺產申請書並必須提供遺產人的死亡證(在國外死亡均有死亡證;在國內死亡的,可由人民法院或公證處核發),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股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如果遺產係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託處保管,這些機構的信件亦可視同遺產憑證)。經審查可以受理後,即介紹委託人到當地人民法院或公證處申請辦理各項必要的證件。

  (1)繼承權證明書。這是法院根據法律確認申請人的繼承權的重要證件,申請人必須領到這個證件,才有權申領遺產。這項證件的內容:1.全部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地址;2.被繼承人姓名(如有別名應同時填列)、性別、籍貫、職業、生前住址、死亡日期及地點、終年歲數;3.證明內容: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被繼承人於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死亡,留有遺產(無須詳列遺產情況及數目),生前有無遺囑,根據法規,確認應由某人繼承等。

  (2)委託書。這是以繼承人名義授權我指定單位或個人代辦申領遺產的必要證件,銀行必須取得此項證件,才有權代領遺產。委託書的內容:1.委託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2.受委託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3.委託內容:授權某人全權代表申領遺產等,並必須寫明受委託人有轉委權。港英法律規定,年滿二十一歲才算成年,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者,可由成年之繼承人代表授權,但受委託人必須兩人擔任。其中一人屬於監護人地位,有監督另一受委託人和保證未成年的繼承人在成年後能夠取得其應得遺產的責任。目前國內委託代收國外遺產,均以我信託公司為受委託人,故一般不須以個人作受委託人辦證。

  (3)其他有關證件。如其他有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

  上述證件,第(1)、(2)兩項是必要的,第(3)項則視案情需要才決定是否辦理。但在辦理托收加拿大遺產時,繼承人如系死者的配偶,則需辦結婚證明書;繼承人如系死者的兒女,則需辦出生證明書。各項證件的內容及文字結構,要求簡練、準確,因為這些文件寄到國外申辦時,尚須翻譯成當地文本,翻譯費是根據字數計算的。這些證件辦妥後,尚須經我外交部領事司認證,並經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簽證,才能生效。

  上述各項證件是對外的正式的法律證明文件,除內容必須準確無誤不能塗改以外,還應裝訂成冊,要有封面封底,要用較好的白紙(如道林紙)印刷,……以示嚴肅。

  除辦理上述證件外,為使在國外申領遺產工作順利進行,還須商請法院或公證處協助寫一式兩份「案情介紹」,連同證件及遺產憑證一併交由銀行寄出,供受委託人參閱。「案情介紹」的內容,主要是整個案情簡介和在各項證件中沒有述及的其他有關情況以及對遺產分配處理的意見等。

  關於繼承權的確定問題,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的遺產法律,只有婚姻法第十二條與第十四條規定,夫妻之間及父母子女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其他親屬之間的繼承權問題,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一般還是可以按由親及疏的原則來確定繼承權的。因此遺產系在國外,如果我們不給死者的親屬確定繼承權,則遺產就收不回來,對國家、個人都是沒有好處。

  另外,關於妾的繼承權問題,我國是實行一夫一妻制。但舊中國遺留下來仍有妾的情況存在,所以,在確定繼承權問題時,一方面在技術上應儘量設法避開妾的關係(如妻、妾均存在,只確認妻的繼承權,待遺產調回後,再進行適當分配)。用「後妻」或「繼室」的關係來代替,另一方面,如明文無法迴避妾這個關係時,則亦應確認妾的繼承權,可加以說明,這是解放前的婚姻關係,一直維持到現在,故予以承認。

  關於要求委託人提供國外有關遺產證件,如死亡證、遺產憑證等問題,原則上要提供原本證件,但考慮到這些證件多在國外,為免往返寄遞,亦可提供影印的證件,供國內審核辦案,但將來在國外申領遺產時,必須將原本證件交給我指定的受委託人,因為影印證件不能憑以申領遺產。

  (三)托收遺存我香港各銀行遺產的手續

  托收的遺產,如僅系存於我香港中國銀行、南洋商業銀行、交通銀行、新華銀行、廣東省銀行、國華銀行、中南銀行、金城銀行、鹽業銀行、浙江興業銀行、寶生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及澳門南通銀行的存款,金額不超過港幣五萬元的,可憑存款憑證、死亡證,向當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證明書(不須經外交部及外國駐華使領館簽證),寄由廣州中國銀行處理。如遺產兼有除上述我駐外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之存款,或保管箱、股票、不動產等或者雖僅系存於上述我駐外銀行,但遺產憑證已由法院遺產管理處保管,則仍按前述(二)項手續辦妥證件後,依循遺產所在地的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繼承。

  由於國外繼承遺產手續複雜,上面介紹的,僅是一般辦案的大體手續。如遇到比較複雜的遺產案件,承辦行最好將案情及有關證件,先報送廣州中國銀行研究後,始再辦理。另外,代辦繼承遺產費時較長(因為主動權在遺產所在地法院)故應立專案處理,一案一專號,以免脫節,便於以後辦案查考。

  (四)目前銀行代收遺產的地區範圍

  由於托收遺產均系委託我駐港澳銀行及新加坡中國銀行辦理,另一方面亦由於各國的外匯管理各有不同,因為客觀條件所限,目前我行可以代收加拿大、新加坡、馬來西亞、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美國、香港及澳門等國家和地區的遺產。

  (五)國外及港澳的承辦機構

  1.香港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及香港新華銀行信託有限公司代辦香港、加拿大、美國、馬來西亞、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和地區的遺產托收業務。

  2.澳門南通銀行代辦澳門的遺產托收業務。

  3.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代辦新加坡的遺產托收業務。

  4.在日本的遺產委託日本東京華僑總會辦理。

  二、托收工傷死亡賠償款項

  工傷死亡賠償(包括海事死亡賠償)問題,在資本主義社會,廣大工人勞動安全都無保障,工傷死亡情況屢有發生,工人因工死亡後,根據「勞工法」規定,死者家屬得向資方索取賠款,以資撫恤。但資本主義社會,政府機構是代表資產階級利益,其一切法令規定,並非為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着想,雖設有所謂「勞工處」的機構,其實質仍是為資本家服務的。故我們受理工傷死亡索賠案,是為維護我華僑、港澳工人利益而進行的合法鬥爭,既是經濟鬥爭也是政治鬥爭,決不是一項單純的托收業務。

  根據港英勞工法規定,工人因工死亡,由港英勞工處出面處理,登記備案後,即通知死者家屬於二年內(由死亡之日算起)向港英法院申訴,由法院進行判決,裁定資方賠款數額(最高賠款額為死者生前三十六個月工資的總和),限期將款交到法院,由法院發給死者家屬受領(此項賠款通常是由資方投保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死者家屬如過期不向港英法院申訴,即作自動放棄索賠權利,資方亦因而拒賠。故死者的國內家屬接到勞工處通知後,應即持該通知書(無須憑死亡證)向當地人民法院或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證明書」、「委託書」各一份,「親屬關係證明書」內容,除證明其親屬關係外,尚須證明死者生前系擔負該親屬的生活費用一部分或全部。委託書內容與托收遺產委託書內容大致相同(只委託事項改為代申請勞工死亡賠償)。除了辦理上述證件外,銀行尚須查明死者生前兩年匯款接濟其家屬的情況,出具匯款證明清單(逐筆填列匯款日期、匯出行名、匯款號碼、收款人姓名、金額、匯款人姓名即死者姓名)加蓋解付銀行(縣支行)業務公章。此清單連同親屬關係證明書、委託書及「勞工處」通知書一併寄廣州中國銀行轉受委託人辦理。銀行的匯款證明清單作用很大,它是港英法院判決賠款額的重要依據。如果確實無法提供匯款證明,則由死者家屬向公證處再辦一份聲明書,聲明死者生前對其接濟的程度,以供判決賠款額時考慮。

  為使能力爭得最高額賠償,國內辦理證件時應注意下列幾項:

  1.死者之家屬中,有成年兒女正處壯年,而「勞工處」通知書上又沒有列其姓名者,可不必列入親屬關係證明書內。

  2.死者之家屬中有未成年兒女,「勞工處」通知書上沒有列其姓名者,可全部列入親屬關係證明書內。

  3.如死者系獨生子,其家屬中年老已喪失勞動能力而「勞工處」通知書上沒有列其姓名者(主要是死者的父母或養父養母或一向靠死者供養的鰥、寡、孤、獨的親屬),可全部列入親屬關係證明書內。

  上述那樣處理,主要是為了將來出庭申訴時,作為向資方索取最高額賠償的充分根據。

  此類勞工死亡索賠案,國內核發的有關證件,必須經外交部及有關使領館簽證。

  現在香港的勞工賠償案件,均通過我行委託下述工會辦理:

  (1)香港海員工會承辦海員死亡勞工賠償案件。

  (2)香港港九樹膠塑膠業總工會承辦輕工業工人死亡勞工賠償案件。

  (3)香港九搭棚同敬工會承辦三行建築(木匠、泥水、油漆、產漆油漆、打石、雕刻、喉業鐵器、搭棚等)工人死亡勞工賠償案件。

  (4)香港港九工會聯合會承辦其他行業工人死亡勞工賠償案件。

  銀行在受理勞工賠償案件時,必須注意:

  (1)審查勞工處的通知書上的有效期限。如即將過期,應速與公證處聯繫,優先予以辦理證件,如果來不及寄北京認證,則先辦一套證件及時寄省行轉港,由受委託人先向法院申請,同時另辦一套證件即寄北京認證後再補寄出去,以免過期而喪失索賠權利。

  (2)審查死亡原因。如死者系在工作期間因自身發病致死亡,而並非因工死亡,這種情況是無法獲賠的,應向委託人說清楚最好不必辦證,以免徒花費用。如委託人堅持要辦,應向其聲明,如不獲賠償,概由委託人負責,並應負擔全部費用。

  三、托收交通意外死亡索賠款項

  交通意外死亡索賠問題,資本主義社會交通意外死亡案件常有發生。根據資本主義法律規定,死者家屬可於三年內(由死亡日起算)聘請律師,向肇事當地法院起訴肇禍者,向其索賠。此類案件即普通所謂「打官司」。根據港英法律規定,索賠港幣五千元以上者屬大錢債案,必須由律師再聘請大律師出庭。大律師費用甚巨,如獲勝訴而被告人有能力付款者,費用可由其負擔大部分;如敗訴或被告人無能力付款,則原告人須負擔全部費用;原告人可要求法院將被告扣押,但每月仍須原告繳納扣押犯的伙食費,扣押後,債務作為還清,不得再提出申訴。由於交通意外死亡案情甚為複雜,且起訴費用甚巨,訴訟後果毫無把握,同時,起訴時必須有見證人出庭作證,故我們承辦此類案件時,一般不輕易起訴,多由雙方聘請律師協商,由肇事人賠償一定數額款項了事。死者的國內家屬委辦此項案件時須先提供交通意外死亡的有關詳情及證據,由承辦行送報廣州中國銀行與受委託人聯繫研究,經確定受理後,才通知委託人向國內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及委託書,因為此類訴訟案,原告人必須向肇事當地法院領到遺產執管證(即需首先取得繼承人的合法地位)後,始有資格進行起訴。這些證件均須經外交部及有關使領館簽證方能生效。

  此類索賠案件,均委託香港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或香港新華銀行信託有限公司代辦。

  四、收費標準

  (一)中國銀行現行收費標準

  1.托收遺產金額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按金額收百分之二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五元;金額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上,按金額收百分之三手續費。

  2.托收工傷死亡索賠款項,按金額收千分之五手續費,最低收人民幣二元,特殊情況需要照顧者,可酌情減免。

  3.代辦其他疑難複雜托收業務,費率另議。最低收人民幣二十元,最高費率按托收金額收百分之五手續費。

  (二)香港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及香港新華銀行信託有限公司收費標準

  1.托收遺產金額在港幣三萬元以下按金額收百分之二手續費;金額在港幣三萬元以上,按金額收百分之三手續費。

  2.托收遺產金額在港幣一萬元以下,免辦繼承手續,由信託公司擔保收款者,每筆最低收港幣五百元,其他雜費開支等實報實銷。

  (三)港九工會聯合會代辦工傷死亡索賠案,不收手續費,但委託代辦時,每一案須先付給交通費港幣一百元。

  (四)香港律師收費標準

  香港律師公會規定,代辦繼承遺產額在港幣八萬元以下者,不規定起碼收費額,將按律師所花的時間收費,最少收港幣一千元;

  遺產在港幣八萬至三十五萬元以內者,第一個八萬元收百分之二,其餘收百分之一點五手續費;

  遺產超過港幣三十五萬元者,第一個八萬元收百分之二,接下去的二十五萬元收百分之一點五,再以下的收百分之一手續費。

中國銀行廣州分行

一九八〇年四月修改


  中國銀行總行加註:各地中國銀行均可接受辦理上述各項托收業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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