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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對台灣所寄公證書副本出現「本認證文件限持往中華民國國境之外使用」、「中華民國國籍」等字樣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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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對台灣所寄公證書副本出現「本認證文件限持往中華民國國境之外使用」、「中華民國國籍」等字樣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司發通〔2001〕111號
2001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近來,有的地方公證員協會收到台灣地區發來祖國大陸使用的公證書副本上出現「本認證文件限持往中華民國國境之外使用」、「中華民國國籍」等字樣的問題。台灣有關方面這樣做,很顯然是把一個中國內的公證書往來變成兩個國家之間的公證書往來,把一個中國內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改變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公證書認證,企圖從根本上改變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的性質,否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我們認為,這是有意利用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來製造分裂國家的政治行為,從根本上違背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基本精神,其實質是否定一個中國原則,目的是妄圖把中國台灣省作為「國家」,我們必須識破這種形式的「台獨」陰謀。為了處理好這個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員協會等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要認清台灣當局有關方面這種行為的分裂實質,處理好這一涉及兩岸關係的政治問題,既要做到決不讓台灣當局有關方面這一分裂行為得逞,又要妥善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切實把黨的對台方針政策落實到各項具體工作中去。

  二、各地公證員協會對台灣寄來的公證書副本要進行認真的檢查,凡收到有「本認證文件限持往中華民國國境之外使用」,「中華民國國籍」等字樣的公證書副本的,應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基本精神,參照《司法部關於祖國大陸居民領取台灣有關費用辦理公證問題的通知》(司發通[1998]084號)第六條規定「為領取台灣有關費用而申辦公證的,有關材料或文書中不得出現『中華民國政府』字樣」等對台方針政策辦理,堅決予以退回,並及時告我有關部門不予採用。

  三、如果台灣方面問及,各地可答覆:兩岸公證書使用與查證,是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應嚴格按照《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規定和基本精神辦理。從維護國家統一和兩岸同胞正當權益的大局出發,我們希望今後不再發生此類違反相關協議和既有做法的情況。

  四、各地在辦理涉台公證中,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銳性,講政治、講政策。今後可能還會遇到這樣和那樣的問題,一定要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處理和答覆。

  特此通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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